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907號原 告 己○○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被 告 甲○○
丁○○庚○○乙○○戊○○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律師
林柏瑞律師被 告 辛○○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董事選舉無效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24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惠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