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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29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907號原 告 己○○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被 告 甲○○

丁○○庚○○乙○○戊○○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律師

林柏瑞律師被 告 辛○○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董事選舉無效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24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惠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裁判日期:2007-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