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936號上訴人 丙○○
甲○○丁○○○上訴人與乙○○○等因95年度訴字第2936號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正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