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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3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520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摩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善達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銘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裁判日期:2007-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