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86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壬○○
黃祖裕律師複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何旭苓律師被 告 丙○○
己○○○即辛○○庚○○即辛○○之戊○○即辛○○之兼上列三人 丁○○○即辛○○訴訟代理人 住高雄縣被 告 甲○○ 住台南縣
3號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侵害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6 月3 日上午9 時3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