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甲桂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戊○○被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95年度訴字第3885號給付公共基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行調解程序出席職員如下:
受命法官 陳宛榆書 記 官 林慧君通 譯 吳碧美書記官朗讀案由。
到庭關係人:
原 告 甲桂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 到被 告 戊○○ 到被 告 甲○○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受命法官經兩造同意,更正調解內容如下:
一、原告甲桂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願對被告甲○○、被告乙○○撤回本件訴訟。
二、被告戊○○同意將預付給原告甲桂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新台幣壹拾萬元無條件捐出予甲桂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林慧君受命法官 陳宛榆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