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892號原 告 己○○訴訟代理人 庚○○被 告 戊○○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丙○○
甲○○乙○○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邱國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耕地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11月2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