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38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892號上 訴 人 丙○○

甲○○丁○○乙○○被 上訴 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耕地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7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4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裁判日期:2008-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