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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38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893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葉光洲律師被 告 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0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