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05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被 告 丙○○兼訴訟代理 丁○○○人被 告 戊○○
己○○兼上列二人 乙○○ 住高雄市共同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系爭二停車位究係由被告丁○○○、丙○○直接占有或被告戊○○直接占有?渠等間就占有系爭二停車位之法律關係為何?並不明確,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請被告丁○○○提出被告戊○○所出具載有以系爭二停車位抵償債務之借據到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惠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