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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40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058號上 訴 人 乙○○即 被 告

丙○○被上訴人即 甲○○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裁判案由:返還車位等
裁判日期:2008-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