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340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積富電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分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340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積富電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分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