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444號上 訴人 即原 告 甲○○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建智即瑞生醫院間因95年度訴字第4444號給付讓渡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12,0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