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89號上 訴 人 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08,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533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15,195元,尚有47,3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李怡諄法 官 呂憲雄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