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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8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37號原 告 D○○○

辰○○未○○申○○午○○巳○○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律師被 告 A○○

黃○○B○○玄○○宙○○丙○○○寅○○卯○○宇○○○天○○酉○○亥○○戌○○

1地○○C○○己○○戊○○丁○○前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庚○○

丑○○○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標全律師被 告 壬○○

子○○甲○○○辛○○癸○○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07-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