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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8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37號原 告 D○○○

辰○○未○○申○○午○○巳○○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律師被 告 A○○

黃○○B○○玄○○宙○○丙○○○寅○○卯○○宇○○○天○○酉○○亥○○戌○○

1地○○C○○己○○戊○○丁○○前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庚○○

丑○○○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標全律師被 告 壬○○

子○○甲○○○辛○○癸○○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因被告辛○○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07-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