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37號原 告 D○○○
辰○○未○○申○○午○○巳○○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崇賢律師被 告 A○○
黃○○B○○玄○○宙○○丙○○○寅○○卯○○宇○○○天○○酉○○亥○○戌○○
1地○○C○○己○○戊○○丁○○前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庚○○
丑○○○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標全律師被 告 壬○○
子○○甲○○○辛○○癸○○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因被告辛○○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