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3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D○○○
未○○辰○○申○○午○○巳○○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A○○
黃○○B○○玄○○宙○○丙○○○寅○○卯○○宇○○○天○○酉○○地○○亥○○戌○○C○○己○○戊○○丁○○前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庚○○
丑○○○壬○○辛○○子○○甲○○○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6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34,056元【1390地號土地部分:106,000 元×383 平方公尺×7/36(應有部分)=7,894,
056 元(元以下4 捨5 入),1391地號土地部分:106,000 元×40平方公尺=4,240,000 元,合計:7,894,056 元+4,240,000元=12,134,056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78,2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