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7號上 訴 人 乙○○(原名郭翠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8 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5,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21,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高增泓法 官 鄭詠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