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80號原 告 華國金融中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複代理人 戊○○被 告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單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僑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