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47號原 告 甲○○ 樓之3被 告 乙○○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6 月29日下午15時20分,在本院民事鳳山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代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豐富裁判案由:交付所有權狀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