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5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透視報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甲○○
丙○○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廣告契約有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捌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