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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訴更(一)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技術

勞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李興竹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複 代理人 湯阿根律師被 告 華根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王國論律師被 告 昇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長資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肆萬壹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華根五金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捌拾肆萬壹仟捌佰玖拾捌元或同額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昇機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昇機公司)及長資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長資公司),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戊○○,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丙○○、李興竹,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民國95年9 月15日、96年5 月

30 日 函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42頁、本院卷㈡第25頁),是丙○○、李興竹先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㈠第40至41頁、本院卷㈡第22至24頁),依上揭規定,均屬有據。

三、原告起訴主張:其因承攬臺東8725部隊(即空軍6136部隊)及花蓮4411部隊(即空軍5566部隊)有關供電改壓電纜地下化工程,而於86年2 月3 日與被告華根五金有限公司(下稱華根公司)簽立前開工程所需「五金工具」材料供應之工程合約(下稱系爭合約),約定依業主合約圖說完成承攬工程及材料供應,並由昇機公司及長資公司為連帶保證人。嗣因華根公司無法依系爭合約所訂期限完成所約定之給付義務,原告先於87年3 月9 日催告華根公司履約,並於同月11日,將華根公司遲延履行情事,通知昇機、長資公司,請求昇機與長資公司履行保證之責,惟華根、昇機與長資公司迄今均仍未履行系爭合約義務。原告不得已於87年9 月29日將華根公司未履約完成部分,另與訴外人漢陽鑽探有限公司(下稱漢陽公司)簽立「空軍5566部隊及6136部隊供電改壓電纜地下化工程搶修工具及五金材料等工程合約書」,由原告支付總價新臺幣(下同)2,900,000 元(其中2,000,317 元部分,屬臺東基地之材料款,另899,683 元部分,則屬花蓮基地之材料款)予漢陽公司,以完成華根公司尚未履行之部分。因華根公司如依約履行,則原告扣除已付之工程款、預借周轉金及周轉利息後,僅須再付尾款2,058,102 元,卻因被告均未依約履行,而多支付841,898 元(計算式=2,900,000元-2,058,102 元)之差額予漢陽公司,致受有損害,爰依債務不履行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並求為判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41,89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之翌日即97年4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昇機公司、長資公司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華根公司則以:系爭合約為買賣而非承攬,標的為採買備用之五金工具,而非用於施工,且系爭合約並未約定完工期限,僅約定依業主規定期限內完成,華根公司並需將五金材料型錄送交業主或原告審驗後,始可交貨。華根公司均有依業主或原告之指示進度交貨,至於尚未交貨部分,亦已於87年1 月間將相關型錄送審,惟原告或業主均未通知華根公司或連帶保證人即昇機、長資公司交貨,是本件係因原告遲未完成型錄審驗,以致華根公司無從履約,縱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亦不可歸責於華根公司。且華根公司並無系爭合約第27條所列各款事由,原告亦未依系爭合約第27條行使解除權,自不得就華根公司未履行部分另行招商承辦,並請求損害賠償。另將系爭合約之工程訂價單,與原告、漢陽公司間之工程訂價單,相互比較結果,顯示華根公司與漢陽公司之履約項目與數量,相差不大,以原告自承華根公司施工可領工程款達3,546,812 元而言,已堪質疑原告有將華根公司已交貨未計價項目列入其與漢陽公司間之合約數量內。因原告另案已自承花蓮基地之工程曾變更設計及追加工程項目,則原告向漢陽公司訂購之材料,絕不等同於華根公司應交付之材料。又華根公司已交付所有接地銅棒,原告主張華根公司並未交付而由其轉向漢陽公司採購,並支出109,600 元,應非事實。且原告提出漢陽公司之交貨單中關於「高水箱蹲式馬桶」及「電纜剝離器」合計13,700元,均有被劃除之痕跡,應無交貨之事實,此部分自不得請求被告賠償。此外,華根公司向原告請求計價請款時,原告均依系爭合約第23條保留3%之保留款共112,318 元,此部分之金額華根公司自得主張抵銷等語置辯。並求為判決: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願供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㈡第169至171頁):㈠原告與華根公司於86年2 月3 日簽訂系爭合約,並由長資公司與昇機公司擔任華根公司之連帶保證人。

㈡系爭合約中有關花蓮4411部隊(即空軍5566部隊)部分,契

約總價為5,617,900 元,華根公司第1 期款項未請,而併於第2 期款項請領,共計請領第2 期款625,044 元、第3 期款653,932 元、第4 期款295,960 元、第5 期款813,360 元,合計2,388,296 元。另臺東8725部隊(即空軍6136部隊)部分,契約總價2,232,100 元,華根公司計請領第1 期款946,

913 元、第2 期款134,161 元、第3 期款77,442元,合計1,158,516 元。

㈢依原告與花蓮4411部隊、臺東8725部隊之約定,相關工程,

就花蓮基地部分,應於87年3 月14日完工,臺東基地部分,則應於87年2 月13日完工。而花蓮基地之工程,實際上係於87年11月18日完工,另臺東基地則於88年1 月16日完工。

㈣原告曾於87年3 月9 日以華根公司履約遲延為由,寄發存證信催告華根公司履約。

㈤原告就華根公司未完成之工程項目,已於87年9 月29日與漢

陽公司簽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採購合約書」,由漢陽公司完成,原告並支付漢陽公司2,900,000 元。

㈥原告與漢陽公司就花蓮4411部隊工程簽訂之工程訂價單(前

審卷㈠第242 至243 頁),計有40項,此40項契約項目,除第40項「品保管理費及運費」外,其餘第1 項至第39項之契約項目與數量,核與原告與華根公司就同一工程簽訂之工程訂價單(前審卷㈠第239 至241 頁)第36項至第74項之記載,完全相同。

㈦原告與漢陽公司就臺東8725部隊工程簽訂之工程訂價單(前

審卷㈠第168 至169 頁),計有68項,而其中第1 項、第4項、第6 項至第29項、第30項至第67項,與原告及華根公司就同一工程簽訂之工程訂價單(前審卷㈠第166 至167 頁)第1 項至第6 項、第9 項、第11項至第34項、第30項至第67項、第36項至第73項之項目名稱與數量,完全相同。

㈧華根公司履行契約部分,尚有3%之保留款即112,31 8元未領取,且該保留款之給付期間業已屆至。

六、本件兩造之爭點在於:㈠系爭合約究為承攬契約或買賣契約?㈡原告本件請求,是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㈢華根公司就系爭合約未履約完成部分,應否與昇機公司、長資公司對原告負債務不履行責任?㈣原告得否不解除契約而逕行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㈤華根公司主張以3%之保留款為抵銷,有無理由?茲分述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如下:

㈠系爭合約究為承攬契約或買賣契約?⒈按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

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又所謂工作物供給契約,即工作物全部材料由承攬人供給者,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物財產權之移轉時,仍不失為買賣之一種,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453 號、59年臺上字第1590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兩造簽訂之系爭合約,究為承攬或買賣,自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因承攬關係重在勞務之給付,非如買賣關係之重在財產權之移轉,故系爭合約究為買賣或承攬,自應探究當事人之真意,究係著重在於財產權之移轉,抑或勞務之給付,以資認定,尚不得拘泥當事人於書面契約使用「工程」等字樣,遽認兩造間之契約關係為承攬,而非買賣。

⒉經查:華根公司依系爭合約,負有提供工程訂價單所載之五

金材料工具予原告之義務,有兩造簽訂之合約書在卷可參(見前審卷㈠第10至20頁)。而原告與漢陽公司就花蓮4411部隊工程簽訂之工程訂價單,計有40項,此40項契約項目,除第40項「品保管理費及運費」外,其餘第1 項至第39項之契約項目與數量,核與原告與華根公司就同一工程簽訂之工程訂價單第36項至第74項之記載,完全相同;另原告與漢陽公司就臺東8725部隊工程簽訂之工程訂價單,計有68項,而其中第1 項、第4 項、第6 項至第29項、第30項至第67項,與原告及華根公司就同一工程簽訂之工程訂價單第1 項至第6項、第9 項、第11項至第34項、第30項至第67項、第36項至第73項之項目名稱與數量,完全相同,亦如前述,並有工程訂價單4 份附卷可稽(見前審卷㈠第239 至243 頁、第166至169 頁),因前開原告與漢陽公司間之工程訂價單所列各項五金材料工具,均屬標準規格,可在市場流通取得,亦據證人即漢陽公司負責人乙○○到庭結證明確(見本院卷㈡第

123 頁),是華根公司依系爭合約所負提供予原告之五金材料工具,既然可由市場輕易取得,而無需特別之生產、製造過程,足見原告與華根公司簽訂系爭合約之目的,係著重於由華根公司提供工程訂價單所列之五金材料工具,並將該材料工具所有權移轉予原告,而非著重在華根公司如何生產、製作,或如何取得應交付之五金材料工具之勞務給付,則參照前揭說明,原告與華根公司簽訂之系爭合約關係,應為買賣,而非承攬。

⒊原告雖以系爭合約之工程訂價單,其中有關接地銅棒部分,

記載「含埋設管線」等字樣,亦即華根公司除須提供接地銅棒外,尚負有完成安裝、埋設接地銅棒管線工作之義務,且系爭合約內容使用「工程名稱」、「工程範圍」、「施工期限」、「工程變更」、「工程圖說」、「工程監督」、「工地管理」、「工地安全」、「工地清理」、「工地驗收」等語,工程訂價單復有「環保品管」、「勞工安全」等項目為由,主張系爭合約為承攬契約,而非買賣等語(見前審卷㈠第156 頁、前審卷㈡第174 頁)。惟依原告之主張,其已就華根未履約完成部分,另行向漢陽公司購買,而依原告與漢陽公司簽訂之採購合約書,內容已明白記載為「買賣」,契約並就買賣之物品與數量、交貨地點、交貨期限等事項為約定,契約並無隻字片語提及「工程」等字樣,有採購合約書

1 份附卷可查(見前審卷㈠第24頁),因漢陽公司既然係補充履行華根公司未履約之部分,則漢陽公司與華根公司對原告所負之給付義務,性質應均屬相同,然原告各與華根公司、漢陽公司簽立之書面契約,卻有承攬與買賣之別,顯見原告於簽立書面契約之前,並未謹慎挑選符合當事人真意之契約格式。故原告使用工程合約書與被告簽約,而以採購合約與漢陽公司簽約,不過出於一時之偶然,自不得單憑契約使用之文字,據以解釋契約,否則將發生原告各與華根公司、漢陽公司簽立之契約,性質與給付內容相同,卻有承攬與買賣不同之矛盾結果。另不論是系爭合約之工程訂價單,抑或原告與漢陽公司間之工程訂價單,就有關「接地銅棒」部分,均有記載「埋設管線」等字樣,而漢陽公司就提供之接地銅棒部分,確亦同時提供安裝服務一情,則經證人乙○○證述在卷(見本院卷㈡第123 頁),並有工程訂價單4 份在卷可憑(見前審卷㈠第166 至168 頁、第239 至243 頁),足見依據系爭合約,必須提供安裝服務,故華根公司抗辯:工程訂價單所謂「含埋設管線」,係指提供埋設之管線,而非其負有安裝接地銅棒管線之義務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5頁),自屬無據。然由於債之關係,除主給付義務外,尚有基於法律規定、誠信原則、交易特性或慣例所衍生從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而出賣人依買賣契約所負之主給付義務,乃交付並移轉財產之所有權予買受人,縱使在特定情形,出賣人就買賣之標的物,須提供安裝服務,例如購買汽車輪胎而由出售輪胎之車商同時提供安裝新輪胎之服務,或購買禮品而由出售禮品之商店同時提供包裝服務,因車商、商店所負之主給付義務,乃在於交付並移轉輪胎、禮品等物之所有權,而主給付義務之功能之一,乃在於決定債之關係類型之基本義務,車商與商店自不因於出售輪胎或禮品之同時,提供安裝或包裝服務,即率以否認車商或商店與客戶間之契約關係為買賣。準此以言,系爭合約之工程訂價單,雖有部分工程項目需華根公司提供安裝或埋設服務,惟原告與華根公司成立契約之目的,乃在於華根公司提供交付工程訂價單所列各項目之五金材料工具,換言之,華根公司之主給付義務,在於交付並移轉工程訂價單所列各項目之物品所有權予原告,而非安裝或埋設服務,此為原告與華根公司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㈡第162 頁),則依前述說明,原告與華根公司間之契約關係自為買賣,而非承攬。至於系爭合約之工程訂價單雖記載有「環保品管」與「勞工安全」等項目(見前審卷㈠第16

7 頁、第241 頁),惟對照原告與漢陽公司之工程訂價單,亦有「品管管理費及運費」之項目(見前審卷㈠第169 頁、第243 頁),而該項目乃包含漢陽公司之運費成本與利潤,亦據證人乙○○證述明確(見本院卷㈡第122 頁),由此足見工程訂價單上記載「環保品管」、「勞工安全」、「品管管理費及運費」等項目,並非約定華根公司或漢陽公司負有履行環境保護、品質管制或勞工安全等義務,而僅係基於計算上之便利,將有關華根公司與漢陽公司因履行契約所可獲得利潤,獨立以該等項目,予以臚列,自與華根公司或漢陽公司所負給付內容無關。從而,工程訂價單前開「環保品管」、「勞工安全」、「品管管理費及運費」等項目之記載,亦不足作為判定原告與華根公司,或原告與漢陽公司間契約性質之依據。原告前揭有關其與華根公司之契約關係為承攬,並非買賣之主張,要無可採。

㈡原告本件請求,是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⒈按侵權行為,即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

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但法律另有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故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不適用之。民法第231 條第

1 項,因債務遲延所發生之賠償損害請求權,與同法第184條第1 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別,因之基於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情形,所發生之賠償請求權,無同法第197 條第1 項所定短期時效之適用,其請求權在同法第125 條之消滅時效完成前,仍得行使之,應為法律上當然之解釋。且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債務不履行時起即可行使,其消滅時效,亦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752 號、55年臺上字第1188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⒉經查:原告主張其曾於87年3 月9 日催告華根公司履約,並

於同月11日,將華根公司遲延履行情事,通知昇機、長資公司,請求昇機與長資公司履行保證之責,惟被告迄今均仍未完全履行系爭合約,原告基於工程進度之需要,始轉向漢陽公司採購,致受有增加支出841,898 元價差之損害,而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等語,有民事起訴狀、本院96年3 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各1 份附卷可佐(見前審卷㈠第1 至7 頁、本院卷㈠第161 至162 頁),是原告係基於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依民法第125 條之規定為15年。因原告係主張花蓮與臺東基地之工程,分別於87年11月18日及88年1 月16日完工,惟華根公司迄今仍未依系爭合約履行,顯有給付遲延之情事,則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至遲應於88年1 月16日可得行使而起算時效,故原告於92年8 月29日提起本件訴訟,此有民事起訴狀1 份在卷可考(見前審卷㈠第1 至9 頁),尚未逾15年而罹於時效。從而,華根公司抗辯:本件請求權應有民法第127 條第7 、8 款之2 年短期時效之適用,不論原告係基於承攬或材料買賣遲延而請求損害賠償,因原告最遲於88年5 月3 日即已知悉損害之金額,其遲至92年8 月29日始行起訴,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等語,尚屬無據。

㈢華根公司就系爭合約未履約完成部分,應否與昇機公司、長

資公司對原告負債務不履行責任?⒈按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

權之義務。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民法第348 條第1 項、第23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債務不履行包括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三種,其形態及法律效果均有不同。所謂給付不能,係指依社會觀念,其給付已屬不能者而言;若債務人僅無資力,按諸社會觀念,不能謂為給付不能。給付遲延,則指債務人於應給付之期限,能給付而不為給付;倘給付可能,則債務人縱在期限前,預先表示拒絕給付,亦須至期限屆滿,始負遲延責任。至於不完全給付,則指債務人提出之給付,不合債之本旨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42號判決參照)。

⒉經查:華根公司負有依系爭合約之工程訂價單所列各項五金

材料工具,交付並移轉所有權予原告之義務,而華根公司至遲於花蓮與臺東基地先後於87年11月18日及88年1 月16日完工時,即負有依約給付之義務,惟華根公司迄今仍未完全履行提供工程訂價單所列各項五金材料工具一節,為原告與華根公司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㈡第165 頁、本院卷㈠第223 頁),因工程訂價單所列之各項五金材料工具,均為市場自由流通之標準規格物品,已據證人乙○○證述在卷(見本院卷㈡第123 頁),故華根公司依系爭合約所負提供五金材料工具之債務,僅以種類指示給付,並非給付特定物之債,尚無給付不能之問題,且原告係就華根公司未履行給付部分,請求損害賠償,並非因華根公司已履約給付部分,具有瑕疵而請求損害賠償,自與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已提出給付,僅給付不合債之本旨要件不符。故華根公司就其未履約給付之部分,如具有可歸責之事由,依前揭說明,即應對原告負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主張華根公司應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容有誤會,先此敘明。

⒊次查:原告主張系爭合約中有關花蓮4411部隊(即空軍5566

部隊)部分,契約總價為5,617,900 元,華根公司第1 期款項未請,而併於第2 期款項請領,共計請領第2 期款625,04

4 元、第3 期款653,932 元、第4 期款295,960 元、第5 期款813,360 元,合計2,388,296 元一節(詳如附表一所示),為華根公司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224 頁),並有兩造不爭執其真正之統一發票4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04頁、第185 頁、第189 頁、第193 頁)。又華根公司就花蓮基地部分,第1 期之履行項目與金額均為零。第2 期部分,就工程訂價單第5 項、第13項、第21項之「接地銅棒3/4F*240cm 含埋設材料」(單價每支313 元),各履行48支、84支、52支,請領金額各為15,024元、26,292元、16,276元;就工程訂價單第23項「預鑄高壓手孔900 *1500*1200附600F蓋」(單價每座10,911元),計履行29座,請領金額為316,419 元;就工程訂價單第24項「預鑄低壓手孔800 *1200*900 附600F蓋」(單價每座8,096 元),履行5 座,金額40,480元;就工程訂價單第74項「配管另件」,請領金額為210,553 元。第3 期部分,就工程訂價單第23項「預鑄高壓手孔900 *1500*1200附600F蓋」,履行43座,金額469,17

3 元;就工程訂價單第24項「預鑄低壓手孔800 *1200*90

0 附600F蓋」,履行20座,金額161,920 元;「配管另件」,請領金額為22,839元。第4 期部分,僅履行工程訂價單第26項「8"FGIP B管」(單價每M 為755 元),數量計392M,請領金額295,960 元。第5 期部分,則僅履行工程訂價單第25項「水銀路燈(含高功率安定器、燈泡、底座、水泥基座等)」(單價每組10,167元),交付數量80組,請領金額813,360 元等情(詳如附表一所示),則據原告提出工程估驗單4 份及工程訂價單1 份為證(見本院卷㈠第105 至107 頁、第186 至188 頁、第190 至192 頁、第194 至196 頁、前審卷㈠第240 至241 頁)。

⒋再查:原告主張系爭合約中有關臺東8725部隊(即空軍6136

部隊)部分,契約總價2,232,100 元,華根公司計請領第1期款946,913 元、第2 期款134,161 元、第3 期款77,442元,合計1,158,516 元(詳如附表二所示),亦為華根公司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224 頁),並有兩造不爭執其真正之統一發票3 紙附卷可查(見本院卷㈡第169 頁、本院卷㈠第

197 頁、第201 頁、第205 頁)。而華根公司就臺東基地部分,第1 期之履行項目與數量,計有工程訂價單第7 項「預鑄高壓手孔900 *1500*1200附600F蓋」(每座單價6,719元),履行60座,請領金額403,140 元;就工程訂價單第10項「新設通信A 型手孔136 *76*110CM 」(每座單價5,65

7 元),履行20座,金額113,140 元;工程訂價單第74項、第75項「環保品管」、「勞工安全」各請領212,919 、217,

714 元。第2 期部分,就「預鑄高壓手孔900 *1500*1200附600F蓋」項目,履行10座,金額67,190元;就「新設通信

A 型手孔136 *76*110C M」,履行3 座,金額16,971元;就「環保品管」部分,請領金額則為50,000元。第3 期部分,就「預鑄高壓手孔900 *1500*1200附600F蓋」,履行9座,金額60,471元;就「新設通信A 型手孔136 *76*110C

M 」,履行3 座,金額16,971元等情(詳如附表二所示),則據原告提出工程估驗單3 份及工程訂價單1 份為證(見本院卷㈠第198 至200 頁、第202 至204 頁、第206 至208 頁、前審卷㈠第166 至167 頁)。

⒌又查:華根公司並不否認系爭合約之部分項目,尚未履行交

付,僅抗辯其未履約交付,係因業主或原告並未審核型錄,以致無從交付(見前審卷㈠第68頁、本院卷㈠第49頁、第77頁、第223 頁)。且華根公司曾於87年4 月7 日寄發存證信函表示:「其中材料通信手孔乙項短缺19座,依驗收計價單所記載,只欠3 座通信手孔,其中欠缺部分本公司將會在10日內補齊交貨」等語,嗣經原告於同年5 月6 日函覆表示:

華根公司至今未能依約全數交貨,經多次催促後,華根公司於87年4 月7 日存證信函稱所缺材料將會在10日補齊,惟至今仍未辦理等語,有存證信函及原告87年5 月6 日函各1 份附卷足憑(見前審卷卷㈠第136 至137 頁、第173 至174 頁),參酌華根公司曾自承確有短缺19座通信手孔未交付(見前審卷㈡第6 頁),則華根公司依系爭合約所負提供五金材料工具之義務,確有部分未履行,要無可疑。而原告所提前開工程估驗單記載已完成之項目、數量與金額(詳如附表一、二所示),經核與華根公司所不爭執之各期請領款項,確為相符,華根公司復不爭執系爭合約之契約總價為7,850,00

0 元(計算式=花蓮基地5,617,900 元+臺東基地2,232,10

0 元),惟其僅請領其中3,546,812 元款項(見本院卷㈠第

163 頁),據此,華根公司尚有合約內容價值4,303,188 元部分(計算式=7,850,000 元-3,546,812 元),尚未履行,與依原告主張所列如附表一、二所示未履行之項目與數量合計4,303,188 元相同,堪認原告前開主張華根公司各期履行之項目與數量部分,信屬真實。

⒍至於華根公司抗辯其已交付所有之接地銅棒,且其履行系爭

合約期間,曾發生颱風,以致交付之五金材料物品受損等語,並舉證人即受僱於原告之工地主任張瑞麟之證詞為證(見本院卷㈠第78頁、第81頁)。惟證人張瑞麟係證稱:華根公司就臺東基地部分,有交付接地銅棒,但數量已不記得,但使用接地銅棒之工程已結束等語(見前審卷㈡第5 頁),並提出接地銅棒驗收照片1 張(見前審卷㈡第10頁),因證人張瑞麟並未證述華根公司已依約給付全部接地銅棒,是尚難單憑證人張瑞麟之證詞,遽認華根公司已交付全部之接地銅棒。且本件原告承攬之施工地點,有花蓮與臺東基地之分,依原告所提工程估驗單所載,華根公司就臺東基地部分,並未交付任何接地銅棒,惟就花蓮基地部分,則已交付184 支接地銅棒(詳如附表一編號5 、13、21所示),而原告就花蓮基地部分改向漢陽公司採購時,並未訂購任何接地銅棒(詳如附表三所示),亦有工程訂價單1 份在卷可參(見前審卷㈠第242 至243 頁),足見張瑞麟前稱已完成使用接地銅棒之工程,應為花蓮基地,而非臺東基地,張瑞麟證述臺東基地使用接地銅棒之工程,業已結束等語,容有誤會。另證人張瑞麟雖證稱:其任職期間,曾遭遇颱風,完成施工部分遭破壞,曾請華根公司再供應材料,但華根公司並不同意等語(見前審卷㈠第146 頁),然其又證稱:其擔任工地監工期間,因遭遇颱風事故,請華根公司追加或變更設計,但華根公司並不同意等語(見前審卷㈠第146 頁),由於張瑞麟證述工地因颱風過境而受損部分,究指施工完成之結構,抑或華根公司交付之五金材料工具,並非明確,且亦未明確證述原告係因工地遭颱風破壞後,向華根公司追加訂購遭拒,抑或請求華根公司就已為之給付,無條件重複提出,則以華根公司曾因已交付之水銀路燈1 批,原告未計價撥款,而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原告給付之情事以觀(見前審卷㈠第136 至

137 頁),倘若原告曾因颱風破壞工地,而就華根公司已提出之給付,未依約給付價款,反更要求華根公司再行給付,則華根公司不僅不可能同意,且衡情自應對其已提出而未經撥款部分,催告原告付款,惟華根公司並未提出向原告催告之資料,復就颱風過境究使華根公司所提出之何種五金材料工具受損,未為任何之舉證,自難以證人張瑞麟模糊不清之證詞,遽認原告前開估驗之項目與數量,有將華根公司已提出之給付,因遭颱風破壞致漏未列入計算之情形。

⒎另查:⑴花蓮4411部隊之供電改壓電纜地下化工程,縱有變

更設計或追加工程之情事,並非當然影響五金材料供應之項目與數量,華根公司復未舉證證明因前開變更設計及追加致材料供應之項目與數量有何實際增減差額,自難僅憑華根公司片面之臆測,逕認原告向漢陽公司訂購之五金材料工具,係因該供電改壓電纜地下化工程變更設計或追加工程所致。⑵漢陽公司之交貨單上「高水箱蹲式馬桶」及「電纜剝離器」雖有遭劃除之痕跡,惟事後已由相關承辦人員在劃除處補行簽名,此有交貨單2 紙為證(見本院卷㈡第173 頁、前審卷㈠第249 頁),且證人乙○○已到庭證稱:漢陽公司已根據合約提供所有依合約內容所載之貨物,並無遺漏任何一項物品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㈡第121 頁),足認原告所提漢陽公司之交貨單上所列物品,均有交付,華根公司辯稱:漢陽公司之交貨單中關於「高水箱蹲式馬桶」及「電纜剝離器」部分,均有被劃除之痕跡,應無交貨而不得請求賠償云云,,尚無可採。⑶原告就華根公司未履行之項目與數量,業已提出工程估驗單為證,經核與華根公司請領款項相符,而華根公司依存證信函據以抗辯其於87年2 月間就交付水銀路燈

1 批,未經計價撥款部分(見前審卷㈠第136 頁反面),因依原告所提統一發票及工程估驗單顯示(見本院卷㈡第193頁、第194 頁反面),華根公司確有交付水銀路燈計80組,而於87年2 月6 日請領該部分款項813,360 元,足見前述存證信函主張之水銀路燈部分,原告業已計價,並撥付款項,此外,華根公司就其抗辯曾交貨經驗收未計價撥款部分,均無任何之舉證,其單方主張有部分五金材料工具,業經其履約交付而未計價等語,要難採信。⑷另系爭合約或原告與漢陽公司間之工程訂價單,就配管另件之具體項目與數量,並未具體載明,而原告向漢陽公司採購之各項五金材料工具單價,因市場因素,致與向華根公司之採購單價,不盡相同,則縱如華根公司所辯:配管另件乃隨工程進度而交貨,而須張瑞麟離開時,工程已完成80% 等語,仍無法依憑工程進度與單價差異,即據以推論原告向漢陽公司採購「配管另件」有違常理,故華根公司此部分之抗辯,亦無可採。

⒏原告主張其除向漢陽公司訂購華根公司未履行如附表三、四

所示之五金材料工具外,尚因華根公司就臺東基地工程訂價單第10項「新設通信A 型手孔」所履行之26座(詳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經與漢陽公司實地會勘後,僅餘10座留於現場,以致其除向漢陽公司購買附表四編號4 所示之「新設通信A 型手孔」3 座外,尚增訂16座,合計向漢陽公司訂購19座「新設通信A 型手孔」。另華根公司就臺東基地工程訂價單第7 項「預鑄高壓手孔」所履行之79組中,僅附39組手孔蓋,原告遂就其中未附手孔蓋之40組,以每個單價4,800 元之價格,向漢陽公司訂購「高壓手孔蓋」40個,而原告除附表三、四以外,增加訂購之「新設通信A 型手孔」16座及「高壓手孔蓋」40個,自應由被告連帶賠償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50 至251 頁),惟此為華根公司所否認。然查:原告向漢陽公司訂購五金材料工具時,漢陽公司並未曾至現場清點物品,已據證人乙○○證述甚詳(見本院卷㈡第121 頁),則既未清點,如何確認華根公司所交付之材料有缺失,況原告復未更進一步舉證證明確經清點而有缺漏,原告請求華根公司或其他被告賠償此部分之增購損失,即無理由。

⒐華根公司雖辯稱:其於87年1 月間,已將尚未交貨部分之相

關型錄送原告審驗,因原告遲未完成審驗,致無從交貨,自不可歸責於華根公司云云。然華根公司於86年11月間及87年

1 月間提出送審之型錄為備用器材與搶修器材,此有原告86年11月28日函、87年1 月8 日函檢附送審資料1 份在卷可證(見前審卷㈠第133 頁、第73至132 頁),因原告主張僅備用器材及搶修器材需事先送審,工程訂價單所列各項五金材料工具,則無須事先送審,而華根公司亦不否認僅備用器材之型錄需事先送審(見本院卷㈡第163 頁),由於華根公司無法具體說明工程訂價單何部分係屬備用器材,亦無法舉證其未履行之部分,均屬需事先送審之備用器材(見本院卷㈡第163 頁),從而,華根公司之遲延給付,自非不可歸責於其事由所致,則華根公司自應對原告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華根公司上開所辯,即無可採。至於證人張瑞麟雖證稱:所謂備用器材係指工程完畢後,留給空軍維修使用之工具,而漢陽公司交付予原告之物品,固為華根公司未履行之部分,但均為備用器材等語(見本院95年度建字第25號卷第7 頁、第9 頁),然張瑞麟僅受僱於工程工作約1 年,並於工程結束前,即已先行離職,此亦經張瑞麟證述在卷(見前審卷㈠第146 頁),則張瑞麟對於其離職後所交付之五金材料工具,何以能斷定即屬備用器材,已非無疑。尤以,張瑞麟作證時間為95年11月9 月,距離相關工程結束日期,已逾7 年之久,且漢陽公司交付之五金材料工具,項目甚多,在無相關資料佐證下,張瑞麟一口斷定漢陽公司交付之五金材料工具均屬備用器材,自難採信。況且,原告向漢陽公司訂購如附表四編號2 「預鑄高壓手孔」9 座、編號4 「新設通信A 型手孔」3 座,乃華根公司依系爭合約應履行附表二編號7 「預鑄高壓手孔」88座、編號10「新設通信A 型手孔」29座中所剩餘而未履行之部分,已如前述,則以華根公司於工程結束前,曾履行前述「預鑄高壓手孔」、「新設通信

A 型手孔」等2 項目,各79座與26座以觀,顯見該2 項目殘留未履行部分,尚非供工程結束後維修之備用器材,益證張瑞麟前揭所證,並非事實。此外,華根公司既然就前述「預鑄高壓手孔」、「新設通信A 型手孔」等2 項目,已為部分之履行,顯見系爭合約工程訂價單所列各項五金材料工具,並無因型錄尚未審驗通過而無從履行之狀態,足認華根公司前揭辯稱因原告未審核送審之型錄,以致無從交貨等語,亦無可採。

⒑次按,在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所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以

有可歸責之事由存在為要件。故債務人苟證明債之關係存在,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而受損害,即得請求債務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如債務人抗辯損害之發生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即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未能舉證證明,自不能免責(參照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267 號判決意旨)。

⒒經查:華根公司就花蓮4411部隊之工程訂價單,除附表一編

號5 、13、21之「接地銅棒」,已履行完畢,並就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3「預鑄高壓手孔」、編號24「預鑄低壓手孔」、編號25「水銀路燈」、編號26「8"FGIP B管」、編號74「另管配件」履行部分之數量外,其餘編號1 至4 、編號6 至12、編號14至20、編號22、編號27至73、編號75至76等項目,均未履行;另就臺東8725部隊之工程訂價單,則僅履行附表二編號7 「預鑄高壓手孔」共79座(尚餘9 座未履行)、編號10「新設通信A 型手孔」共26座(尚餘3 座未履行)及編號「環保品管」50,000元,其餘編號1 至6 、編號8 至9 、編號11至35、編號36至73、編號75等項目,均未履行,已如前述。而原告已就華根公司未履行如附表一編號36至73、附表二編號1 至6 、編號9 、編號11至34、編號36至73等項目與數量,以及就華根公司已部分履行如附表一編號74「另管配件」、附表二編號7 「預鑄高壓手孔」、編號10「新設通信A 型手孔」等尚有殘留部分,轉向漢陽公司訂購如附表三編號1 至40,以及附表四編號1 至67所示,原告前開向漢陽公司訂購之五金材料工具,業經漢陽公司履行交付,原告並已支付價金290 萬元予漢陽公司等節,有統一發票4 紙、工程訂價單2 份,以及原告與漢陽公司之採購合約書、交貨單各1 份在卷可參(見前審卷㈠第26至29頁、第242 至243 頁、第168 至169 頁、第24頁、第244 至249 頁)。因原告向漢陽公司訂購之單價,除附表四編號16「PV電線」之單價,與向華根公司購買之單價相同,以及附表三編號16「發電機」、編號17「破碎機」、編號30「釣式伏安計」、編號31「接地電阻測定器」、編號32「檢電器」、編號33「檢相計」、編號37「高阻計」、編號39「配管另件」、附表四編號5「40W ×3 吸頂式」、編號6 「40W ×3 崁入式」、編號7「40W ×2 崁入式」、編號8 「40W ×2 吸頂式」、編號17「40W ×1 圓形燈管」、編號22「工業用壁式通風機」、編號27「洗臉盆」、編號28「化妝鏡」、編號29「上掛式AB C自動乾粉滅火器」之單價,較華根公司之單價為低,而未受有價差損失外,其餘轉向漢陽公司訂購之五金材料單價,均高於原告向華根公司購買之單價,致確有如附表三、附表四「總價差額」欄所示之價差損失,而其中附表三編號40及附表四編號67「品保管理費及運費」各58,858元、130,862 元,乃漢陽公司出售五金材料工具予原告之利潤及運費成本,已如前述,則此等費用亦屬原告因華根公司未給付而轉向漢陽採購所增加之費用損失,因此原告若以價差損失及增加費用計算合計為1,336,975 元(計算式=花蓮基地部分476,30

7 元+臺東基地部分860,668 元)。因華根公司依系爭合約負有提供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五金材料工具予原告,為華根公司所不爭執,已如前述,而原告因華根公司未履行附表三編號1 至39、附表四編號1 至66所示項目及數量,致受有前述價差及增加費用之支出,應可認定,且華根公司無法舉證其給付遲延係不可歸責,已如前述,則華根自應對原告因其債務不履行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原告雖主張本件損害賠償額之計算,係以系爭合約總價7,850,000 元,扣除華根公司已領款項3,546,813 元,以及華根公司預借周轉金2,161,

794 元及周轉利息83,292元,據以計算如華根公司完成履約,尚得請領款項為2,058,102 元(計算式=7,850,000 元-3,546,813 元-2,161,794 元-83,292元),因華根公司未履約,原告轉向漢陽公司訂購而支出價金為2,900,000 元,與華根公司如完成履約僅須支付2,058,102 元相較,原告增加支出841,898 元(計算式=2,900,000 元-2,058,102 元)。如將3%保留款納入計算,則華根公司已領款項應為3,653,216 元,據此計算華根公司如完成履約,尚得請領之款項即減少至1,951,698 元(計算式=7,850,000 元-3,653,21

6 元-2,161,794 元-83,292元),則與原告向漢陽公司訂購之五金材料而支出價金相較,原告多支出948,302 元(計算式=2,900,000 元-1,951,698 元)。換言之,如認原告應給付華根公司3%之保留款,則相對原告請求之損害額即隨同提高,故華根公司主張原告應給付3%之保留款,應無理由等語(見本院卷㈡第99頁)。惟查,華根公司得否請求原告給付3%之保留款,與原告如何計算其損害賠償範圍或損害賠償額,要屬不同範疇之事項,自無因華根公司是否請求3%之保留款,將影響本件損害賠償範圍之計算,而否定華根公司此部分之請求權,從而,原告前揭主張,即無可採。又原告交付華根公司之周轉金與周轉利息,係發生於華根公司債務不履行之前,難認該等周轉金與周轉利息之支出,與本件華根公司債務不履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原告並非就華根公司所有未履行之項目,均轉向漢陽公司訂購,且向漢陽公司訂購之貨物價格,亦非全部均高於向華根公司購買之單價(詳如附表三編號16至17、編號30至33、編號39、附表四編號5 至8 、編號16、編號22、編號27至29所示),故原告將交予華根公司之周轉金、周轉利息納入計算,且單純以向漢陽公司購買之總價與華根公司尚未領取之款項比較,作為計算其損害額,自有未妥,而為本院所不採納,自應以本院前所認定價差及增加費用之範圍內為得請求損害賠償額。

⒓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

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經查:原告主張昇機公司與長資公司為系爭合約之連帶保證人一節,因昇機、長資公司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見本院卷㈡第183 至184 頁、第93至9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均視同自認,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又依系爭合約第24條之規定,連帶保證人應保證華根公司完全履行系爭合約規定之義務,倘華根公司不履行系爭合約各項規定,有關華根公司應履行之責任,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有系爭合約1 份附卷可憑(見前審卷㈠第13頁),而華根公司因給付遲延,而應對原告所受價差及增加費用之支出共1,336,975元範圍內負損害賠償責任,業已認明如前,則昇機、長資公司既為華根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系爭合約之約定,自應與華根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

㈣原告得否不解除契約而逕行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⒈按契約所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不以「解除契

約」為行使該請求權之要件,於契約合法解除後,固無礙於該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民法第260 條),即於契約未經合法解除前,苟有債務不能給付、遲延給付或不完全給付等債務不履行之事實,仍非不得逕對債務人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此細繹民法第226 條、第227 條、第231 條規定之法意自明(83年度臺上字第1899號判決參照)。是債權人因債務人之債務不履行,致受有損害,除當事人之契約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得不解除契約,逕行請求債務人賠償其損害。

⒉經查:系爭合約第27條第1 項第2 款係約定:「乙方(指華

根公司)逾規定期限尚未開工,或開工後工程進行遲緩,作輟無常,或工作能力薄弱、工程品質不良及工人機具設備不足者,甲方(指原告)得將本合約予以解除,並得以任何方式將全部或一部份工程另行招商承辦,或由甲方自辦,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應負賠償責任」,亦有系爭合約1 份在卷可查(見前審卷㈠第13頁反面)。

由於法律或契約使用「得」字,一般係指賦予規範對象一定之權利,由其自由裁量是否或如何行使,系爭合約第27條第

1 項既然係使用「『得』」將本合約予以解除,『並得』‧‧另行招商承辦‧‧‧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應負賠償責任」等語句,依一般之理解,顯然係在華根公司有遲延履行契約時,同時賦予原告解除契約之權限,以及另行招商訂購,並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原告就解除契約與損害賠償等2 項權利,得擇一或合併行使,尚無限制原告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前,必先解除契約之意。華根公司僅以系爭合約第27條第1 項之條文內容先出現「解除」等字樣,據以主張原告必須先解除契約,始得請求損害賠償,尚屬無據。此外,華根公司並未舉證原告與華根公司間,就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曾約定以解除契約為前提,則參照前開說明,原告縱未解除其與華根公司間之買賣契約,亦得行使其對華根公司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

㈤華根公司主張以3%之保留款為抵銷,有無理由?⒈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

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民法第334 條第1 項前段、第33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債務不過保證人喪失先訴及檢索抗辯權,仍不失為保證債務之一種,此經最高法院44年臺上字第282 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故基於依保證契約之從屬性,若主債務不成立或基於抵銷而消滅,保證債務亦無由存在。

⒉華根公司因遲延給付系爭合約所載之五金材料工具,而應賠

償原告1,336,975 元,而昇機、長資公司均為系爭合約之連帶保證人,應與華根公司連帶負前開損害賠償責任,已如前述。惟原告就華根公司已履約給付部分,尚有3%之保留款即112,318 元未給付,因花蓮與臺東基地已先後於87年11月18日及88年1 月16日完工,以致原告應給付華根公司3%保留款之期限屆至,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㈡第106 頁、第

115 頁、第169 至170 頁),則華根公司主張以原告對其所負給付112,318 元保留款之債務,與其對原告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為抵銷,自屬有據。而華根公司已於93年2 月13日以民事準備書狀為抵銷之意思表示,該書狀並於同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此有經李昌明律師簽署收受之民事準備書狀1 份附卷可憑(見前審卷㈠第215 至219 頁),是原告得對華根公司請求之1,336,975 元損害賠償債權,已因抵銷而於112,318 元範圍內消滅,昇機、長資公司基於連帶保證之從屬性,於華根公司因抵銷而消滅債務範圍內,亦同免責任。從而,原告得向被告請求連帶賠償金額應為1,224,657 元(計算式=1,336,975 元-112,318 元),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賠償841,898 元,並未超逾其得請求賠償範圍,自應准許。至於原告主張如華根公司得請求3%之保留款,則其損害額即應提高一節,因華根公司是否得請領保留款,本與原告如何計算損害賠償範圍無關,此部分已詳如前述,故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無可採。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債務不履行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41,89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之翌日即97年4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原告與華根公司均陳明願供擔保,分別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均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

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郭瓊徽法 官 高增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附表一:花蓮4411部隊(即空軍5566部隊)┌──┬────────┬───┬────┬─────────┬─────────┬────────┬────────┐│編號│ 項 目 │ 單價 │合約數量│ 第1 至2 期完成 │ 第3 期完成 │ 第4 期完成 │ 第5 期完成 ││ │ │(元)│ │ 數量與金額 │ 數量與金額 │ 數量與金額 │ 數量與金額 │├──┼────────┼───┼────┼───┬─────┼───┬─────┼──┬─────┼──┬─────┤│ 1 │接地銅棒3/4F*24│ 313│ 28支│ 0│ 0│ 0│ 0│ 0│ 0│ 0│ 0││ │0cm,含埋設材料 │ │ │ │ │ │ │ │ │ │ │├──┼────────┼───┼────┼───┼─────┼───┼─────┼──┼─────┼──┼─────┤│ 2 │快熔焊接頭, 含模│ 234│ 28處│ 0│ 0│ 0│ 0│ 0│ 0│ 0│ 0││ │具損耗 │ │ │ │ │ │ │ │ │ │ │├──┼────────┼───┼────┼───┼─────┼───┼─────┼──┼─────┼──┼─────┤│ 3 │60mm接地裸銅線 │ 86│ 68㎏│ 0│ 0│ 0│ 0│ 0│ 0│ 0│ 0│├──┼────────┼───┼────┼───┼─────┼───┼─────┼──┼─────┼──┼─────┤│ 4 │60mm接地裸銅線 │ 86│ 115㎏│ 0│ 0│ 0│ 0│ 0│ 0│ 0│ 0│├──┼────────┼───┼────┼───┼─────┼───┼─────┼──┼─────┼──┼─────┤│ 5 │接地銅棒3/4F*24│ 313│ 48支│ 48支│ 15,024元│ 0│ 0│ 0│ 0│ 0│ 0││ │0cm,含埋設材料 │ │ │ │ │ │ │ │ │ │ │├──┼────────┼───┼────┼───┼─────┼───┼─────┼──┼─────┼──┼─────┤│ 6 │60mm接地裸銅線 │ 86│ 85㎏│ 0│ 0│ 0│ 0│ 0│ 0│ 0│ 0│├──┼────────┼───┼────┼───┼─────┼───┼─────┼──┼─────┼──┼─────┤│ 7 │接地銅棒3/4F*24│ 313│ 38支│ 0│ 0│ 0│ 0│ 0│ 0│ 0│ 0││ │0cm,含埋設材料 │ │ │ │ │ │ │ │ │ │ │├──┼────────┼───┼────┼───┼─────┼───┼─────┼──┼─────┼──┼─────┤│ 8 │60mm接地裸銅線 │ 86│ 45㎏│ 0│ 0│ 0│ 0│ 0│ 0│ 0│ 0│├──┼────────┼───┼────┼───┼─────┼───┼─────┼──┼─────┼──┼─────┤│ 9 │接地銅棒3/4F*24│ 313│ 20支│ 0│ 0│ 0│ 0│ 0│ 0│ 0│ 0││ │0cm,含埋設材料 │ │ │ │ │ │ │ │ │ │ │├──┼────────┼───┼────┼───┼─────┼───┼─────┼──┼─────┼──┼─────┤│10 │60mm接地裸銅線 │ 86│ 90㎏│ 0│ 0│ 0│ 0│ 0│ 0│ 0│ 0│├──┼────────┼───┼────┼───┼─────┼───┼─────┼──┼─────┼──┼─────┤│11 │接地銅棒3/4F*24│ 313│ 80支│ 0│ 0│ 0│ 0│ 0│ 0│ 0│ 0││ │0cm,含埋設材料 │ │ │ │ │ │ │ │ │ │ │├──┼────────┼───┼────┼───┼─────┼───┼─────┼──┼─────┼──┼─────┤│12 │60mm接地裸銅線 │ 86│ 160㎏│ 0│ 0│ 0│ 0│ 0│ 0│ 0│ 0│├──┼────────┼───┼────┼───┼─────┼───┼─────┼──┼─────┼──┼─────┤│13 │接地銅棒3/4F*24│ 313│ 84支│ 84支│ 26,292元│ 0│ 0│ 0│ 0│ 0│ 0││ │0cm,含埋設材料 │ │ │ │ │ │ │ │ │ │ │├──┼────────┼───┼────┼───┼─────┼───┼─────┼──┼─────┼──┼─────┤│14 │60mm接地裸銅線 │ 86│ 50㎏│ 0│ 0│ 0│ 0│ 0│ 0│ 0│ 0│├──┼────────┼───┼────┼───┼─────┼───┼─────┼──┼─────┼──┼─────┤│15 │接地銅棒3/4F*24│ 313│ 18支│ 0│ 0│ 0│ 0│ 0│ 0│ 0│ 0││ │0cm,含埋設材料 │ │ │ │ │ │ │ │ │ │ │├──┼────────┼───┼────┼───┼─────┼───┼─────┼──┼─────┼──┼─────┤│16 │60mm接地裸銅線 │ 86│ 15㎏│ 0│ 0│ 0│ 0│ 0│ 0│ 0│ 0│├──┼────────┼───┼────┼───┼─────┼───┼─────┼──┼─────┼──┼─────┤│17 │接地銅棒3/4F*24│ 313│ 6支│ 0│ 0│ 0│ 0│ 0│ 0│ 0│ 0││ │0cm,含埋設材料 │ │ │ │ │ │ │ │ │ │ │├──┼────────┼───┼────┼───┼─────┼───┼─────┼──┼─────┼──┼─────┤│18 │60mm接地裸銅線 │ 86│ 65㎏│ 0│ 0│ 0│ 0│ 0│ 0│ 0│ 0│├──┼────────┼───┼────┼───┼─────┼───┼─────┼──┼─────┼──┼─────┤│19 │接地銅棒3/4F*24│ 313│ 26支│ 0│ 0│ 0│ 0│ 0│ 0│ 0│ 0││ │0cm,含埋設材料 │ │ │ │ │ │ │ │ │ │ │├──┼────────┼───┼────┼───┼─────┼───┼─────┼──┼─────┼──┼─────┤│20 │60mm接地裸銅線 │ 86│ 120㎏│ 0│ 0│ 0│ 0│ 0│ 0│ 0│ 0│├──┼────────┼───┼────┼───┼─────┼───┼─────┼──┼─────┼──┼─────┤│21 │接地銅棒3/4F*24│ 313│ 52支│ 52支│ 16,276元│ 0│ 0│ 0│ 0│ 0│ 0││ │0cm,含埋設材料 │ │ │ │ │ │ │ │ │ │ │├──┼────────┼───┼────┼───┼─────┼───┼─────┼──┼─────┼──┼─────┤│22 │預鑄高壓手孔2200│41,673│ 1座│ 0│ 0│ 0│ 0│ 0│ 0│ 0│ 0││ │*1900*2800附80│ │ │ │ │ │ │ │ │ │ ││ │0F蓋 │ │ │ │ │ │ │ │ │ │ │├──┼────────┼───┼────┼───┼─────┼───┼─────┼──┼─────┼──┼─────┤│23 │預鑄高壓手孔900 │10,911│ 122座│ 29座│316,419 元│ 43座│ 469,173元│ 0│ 0│ 0│ 0││ │*1500*1200附60│ │ │ │ │ │ │ │ │ │ ││ │0F蓋 │ │ │ │ │ │ │ │ │ │ │├──┼────────┼───┼────┼───┼─────┼───┼─────┼──┼─────┼──┼─────┤│24 │預鑄低壓手孔800 │ 8,096│ 32座│ 5座│ 40,480元│ 20座│ 161,920元│ 0│ 0│ 0│ 0││ │*1200*900 附60│ │ │ │ │ │ │ │ │ │ ││ │0F蓋 │ │ │ │ │ │ │ │ │ │ │├──┼────────┼───┼────┼───┼─────┼───┼─────┼──┼─────┼──┼─────┤│25 │水銀路燈(含高功│10,167│ 196組│ 0│ 0│ 0│ 0│ 0│ 0│80組│ 813,360元││ │率安定器、燈泡、│ │ │ │ │ │ │ │ │ │ ││ │底座、水泥基座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8"FGIP B管 │ 755│ 490M│ 0│ 0│ 0│ 0│392M│295,960 元│ 0│ 0│├──┼────────┼───┼────┼───┼─────┼───┼─────┼──┼─────┼──┼─────┤│27 │3 ㎏(含以上)懸│ 4,693│ 36只│ 0│ 0│ 0│ 0│ 0│ 0│ 0│ 0││ │掛式ABC 自動乾粉│ │ │ │ │ │ │ │ │ │ ││ │滅火器 │ │ │ │ │ │ │ │ │ │ │├──┼────────┼───┼────┼───┼─────┼───┼─────┼──┼─────┼──┼─────┤│28 │吸頂日光燈, 高功│ 399│ 16具│ 0│ 0│ 0│ 0│ 0│ 0│ 0│ 0││ │率,無罩 1-40W │ │ │ │ │ │ │ │ │ │ │├──┼────────┼───┼────┼───┼─────┼───┼─────┼──┼─────┼──┼─────┤│29 │吸頂日光燈, 高功│ 703│ 8具│ 0│ 0│ 0│ 0│ 0│ 0│ 0│ 0││ │率,無罩 2-40W │ │ │ │ │ │ │ │ │ │ │├──┼────────┼───┼────┼───┼─────┼───┼─────┼──┼─────┼──┼─────┤│30 │免用安定器水銀燈│ 1,799│ 3具│ 0│ 0│ 0│ 0│ 0│ 0│ 0│ 0│├──┼────────┼───┼────┼───┼─────┼───┼─────┼──┼─────┼──┼─────┤│31 │16吋吸排兩用壁扇│ 939│ 3具│ 0│ 0│ 0│ 0│ 0│ 0│ 0│ 0││ │, 含調速開關及安│ │ │ │ │ │ │ │ │ │ ││ │裝框架, 百葉片等│ │ │ │ │ │ │ │ │ │ ││ │安裝材料 │ │ │ │ │ │ │ │ │ │ │├──┼────────┼───┼────┼───┼─────┼───┼─────┼──┼─────┼──┼─────┤│32 │交連PE電纜 │ 26│ 60M│ 0│ 0│ 0│ 0│ 0│ 0│ 0│ 0│├──┼────────┼───┼────┼───┼─────┼───┼─────┼──┼─────┼──┼─────┤│33 │PVC導線5.5mm │ 6│ 105M│ 0│ 0│ 0│ 0│ 0│ 0│ 0│ 0││ ├────────┼───┼────┼───┼─────┼───┼─────┼──┼─────┼──┼─────┤│ │PVC導線2.0mm │ 3│ 700M│ 0│ 0│ 0│ 0│ 0│ 0│ 0│ 0│├──┼────────┼───┼────┼───┼─────┼───┼─────┼──┼─────┼──┼─────┤│34 │吸頂式360 旋轉風│ 1,696│ 1台│ 0│ 0│ 0│ 0│ 0│ 0│ 0│ 0││ │扇16"F │ │ │ │ │ │ │ │ │ │ ││ ├────────┼───┼────┼───┼─────┼───┼─────┼──┼─────┼──┼─────┤│ │對講機(1 對1) │ 1,564│ 1組│ 0│ 0│ 0│ 0│ 0│ 0│ 0│ 0││ │戶外型附不鏽鋼防│ │ │ │ │ │ │ │ │ │ ││ │雨罩 │ │ │ │ │ │ │ │ │ │ │├──┼────────┼───┼────┼───┼─────┼───┼─────┼──┼─────┼──┼─────┤│35 │20人份4 槽式化糞│39,110│ 1組│ 0│ 0│ 0│ 0│ 0│ 0│ 0│ 0││ │池(含放流管及通│ │ │ │ │ │ │ │ │ │ ││ │氣管) │ │ │ │ │ │ │ │ │ │ │├──┼────────┼───┼────┼───┼─────┼───┼─────┼──┼─────┼──┼─────┤│36 │人手孔蓋開啟器 │ 390│ 1只│ 0│ 0│ 0│ 0│ 0│ 0│ 0│ 0│├──┼────────┼───┼────┼───┼─────┼───┼─────┼──┼─────┼──┼─────┤│37 │塑膠穿引帶 │ 2,347│ 2組│ 0│ 0│ 0│ 0│ 0│ 0│ 0│ 0│├──┼────────┼───┼────┼───┼─────┼───┼─────┼──┼─────┼──┼─────┤│38 │電纜引導滑車架 │ 2,347│ 2組│ 0│ 0│ 0│ 0│ 0│ 0│ 0│ 0│├──┼────────┼───┼────┼───┼─────┼───┼─────┼──┼─────┼──┼─────┤│39 │地下電纜滑車 │ 783│ 3組│ 0│ 0│ 0│ 0│ 0│ 0│ 0│ 0│├──┼────────┼───┼────┼───┼─────┼───┼─────┼──┼─────┼──┼─────┤│40 │大型滑車 │ 2,347│ 1只│ 0│ 0│ 0│ 0│ 0│ 0│ 0│ 0│├──┼────────┼───┼────┼───┼─────┼───┼─────┼──┼─────┼──┼─────┤│41 │電纜引入套管,直 │ 469│ 3只│ 0│ 0│ 0│ 0│ 0│ 0│ 0│ 0│├──┼────────┼───┼────┼───┼─────┼───┼─────┼──┼─────┼──┼─────┤│42 │電纜引入套管,彎 │ 469│ 3只│ 0│ 0│ 0│ 0│ 0│ 0│ 0│ 0│├──┼────────┼───┼────┼───┼─────┼───┼─────┼──┼─────┼──┼─────┤│43 │人孔口滑車 │ 1,955│ 2只│ 0│ 0│ 0│ 0│ 0│ 0│ 0│ 0│├──┼────────┼───┼────┼───┼─────┼───┼─────┼──┼─────┼──┼─────┤│44 │管路清除器 │ 390│ 2只│ 0│ 0│ 0│ 0│ 0│ 0│ 0│ 0│├──┼────────┼───┼────┼───┼─────┼───┼─────┼──┼─────┼──┼─────┤│45 │肘型端頭操作棒 │14,136│ 2支│ 0│ 0│ 0│ 0│ 0│ 0│ 0│ 0│├──┼────────┼───┼────┼───┼─────┼───┼─────┼──┼─────┼──┼─────┤│46 │絕緣操作棒 │ 5,476│ 1支│ 0│ 0│ 0│ 0│ 0│ 0│ 0│ 0│├──┼────────┼───┼────┼───┼─────┼───┼─────┼──┼─────┼──┼─────┤│47 │電纜拉線夾 │ 612│ 3只│ 0│ 0│ 0│ 0│ 0│ 0│ 0│ 0│├──┼────────┼───┼────┼───┼─────┼───┼─────┼──┼─────┼──┼─────┤│48 │電纜拉線夾 │ 1,414│ 3只│ 0│ 0│ 0│ 0│ 0│ 0│ 0│ 0│├──┼────────┼───┼────┼───┼─────┼───┼─────┼──┼─────┼──┼─────┤│49 │迴旋補償器 │ 3,129│ 1只│ 0│ 0│ 0│ 0│ 0│ 0│ 0│ 0│├──┼────────┼───┼────┼───┼─────┼───┼─────┼──┼─────┼──┼─────┤│50 │通風機 │ 1,564│ 2台│ 0│ 0│ 0│ 0│ 0│ 0│ 0│ 0│├──┼────────┼───┼────┼───┼─────┼───┼─────┼──┼─────┼──┼─────┤│51 │發電機 │36,281│ 1台│ 0│ 0│ 0│ 0│ 0│ 0│ 0│ 0│├──┼────────┼───┼────┼───┼─────┼───┼─────┼──┼─────┼──┼─────┤│52 │破碎機 │11,731│ 1台│ 0│ 0│ 0│ 0│ 0│ 0│ 0│ 0│├──┼────────┼───┼────┼───┼─────┼───┼─────┼──┼─────┼──┼─────┤│53 │抽水機 │ 5,476│ 1台│ 0│ 0│ 0│ 0│ 0│ 0│ 0│ 0│├──┼────────┼───┼────┼───┼─────┼───┼─────┼──┼─────┼──┼─────┤│54 │手動油壓壓接鉗 │11,731│ 1組│ 0│ 0│ 0│ 0│ 0│ 0│ 0│ 0│├──┼────────┼───┼────┼───┼─────┼───┼─────┼──┼─────┼──┼─────┤│55 │工作照明燈 │ 707│ 2具│ 0│ 0│ 0│ 0│ 0│ 0│ 0│ 0│├──┼────────┼───┼────┼───┼─────┼───┼─────┼──┼─────┼──┼─────┤│56 │停電工作中牌 │ 150│ 5塊│ 0│ 0│ 0│ 0│ 0│ 0│ 0│ 0│├──┼────────┼───┼────┼───┼─────┼───┼─────┼──┼─────┼──┼─────┤│57 │工作用接地線 │ 1,564│ 2組│ 0│ 0│ 0│ 0│ 0│ 0│ 0│ 0│├──┼────────┼───┼────┼───┼─────┼───┼─────┼──┼─────┼──┼─────┤│58 │工作用接地線 │ 783│ 2組│ 0│ 0│ 0│ 0│ 0│ 0│ 0│ 0│├──┼────────┼───┼────┼───┼─────┼───┼─────┼──┼─────┼──┼─────┤│59 │橡皮手套 │ 1,564│ 2雙│ 0│ 0│ 0│ 0│ 0│ 0│ 0│ 0│├──┼────────┼───┼────┼───┼─────┼───┼─────┼──┼─────┼──┼─────┤│60 │橡皮線 │ 1,564│ 4條│ 0│ 0│ 0│ 0│ 0│ 0│ 0│ 0│├──┼────────┼───┼────┼───┼─────┼───┼─────┼──┼─────┼──┼─────┤│61 │橡皮跳線管 │ 1,564│ 4條│ 0│ 0│ 0│ 0│ 0│ 0│ 0│ 0│├──┼────────┼───┼────┼───┼─────┼───┼─────┼──┼─────┼──┼─────┤│62 │橡皮肩套 │ 1,564│ 3付│ 0│ 0│ 0│ 0│ 0│ 0│ 0│ 0│├──┼────────┼───┼────┼───┼─────┼───┼─────┼──┼─────┼──┼─────┤│63 │橡皮毯 │ 783│ 6張│ 0│ 0│ 0│ 0│ 0│ 0│ 0│ 0│├──┼────────┼───┼────┼───┼─────┼───┼─────┼──┼─────┼──┼─────┤│64 │橡皮礙子套 │ 783│ 3只│ 0│ 0│ 0│ 0│ 0│ 0│ 0│ 0│├──┼────────┼───┼────┼───┼─────┼───┼─────┼──┼─────┼──┼─────┤│65 │釣式伏安計 │ 8,010│ 1具│ 0│ 0│ 0│ 0│ 0│ 0│ 0│ 0│├──┼────────┼───┼────┼───┼─────┼───┼─────┼──┼─────┼──┼─────┤│66 │設備接地電阻測定│ 6,257│ 1具│ 0│ 0│ 0│ 0│ 0│ 0│ 0│ 0││ │器 │ │ │ │ │ │ │ │ │ │ │├──┼────────┼───┼────┼───┼─────┼───┼─────┼──┼─────┼──┼─────┤│67 │接地電阻測定器 │ 8,010│ 1具│ 0│ 0│ 0│ 0│ 0│ 0│ 0│ 0│├──┼────────┼───┼────┼───┼─────┼───┼─────┼──┼─────┼──┼─────┤│68 │檢電器 │ 5,183│ 2具│ 0│ 0│ 0│ 0│ 0│ 0│ 0│ 0│├──┼────────┼───┼────┼───┼─────┼───┼─────┼──┼─────┼──┼─────┤│69 │檢相器 │ 3,769│ 2具│ 0│ 0│ 0│ 0│ 0│ 0│ 0│ 0│├──┼────────┼───┼────┼───┼─────┼───┼─────┼──┼─────┼──┼─────┤│70 │三用氣體警報器 │ 6,259│ 1具│ 0│ 0│ 0│ 0│ 0│ 0│ 0│ 0│├──┼────────┼───┼────┼───┼─────┼───┼─────┼──┼─────┼──┼─────┤│71 │負載切斷器 │11,731│ 2具│ 0│ 0│ 0│ 0│ 0│ 0│ 0│ 0│├──┼────────┼───┼────┼───┼─────┼───┼─────┼──┼─────┼──┼─────┤│72 │高阻計 │42,406│ 1具│ 0│ 0│ 0│ 0│ 0│ 0│ 0│ 0│├──┼────────┼───┼────┼───┼─────┼───┼─────┼──┼─────┼──┼─────┤│73 │吸塵器, 具320W吸│ 4,693│ 1具│ 0│ 0│ 0│ 0│ 0│ 0│ 0│ 0││ │力,及殺菌功能 │ │ │ │ │ │ │ │ │ │ │├──┼────────┼───┼────┼───┼─────┼───┼─────┼──┼─────┼──┼─────┤│74 │另管配件 │312,85│ 1式│0.673%│210,553 元│0.073%│ 22,839元│ 0│ 0│ 0│ 0││ │ │7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環保品管 │ 250,014│ 0│ 0│ 0│ 0│ 0│ 0│ 0│ 0│├──┼────────┼────────┼───┼─────┼───┼─────┼──┼─────┼──┼─────┤│76 │勞工安全 │ 338,442│ 0│ 0│ 0│ 0│ 0│ 0│ 0│ 0│├──┴────────┴────────┼───┴─────┼───┴─────┼──┴─────┼──┴─────┤│契約總價:5,617,900元 │第2 期:625,044 元│第3期:653,932元 │第4期:295,960元│第5期:813,360元│└────────────────────┴─────────┴─────────┴────────┴────────┘附表二:臺東8725部隊(即空軍6136部隊)┌──┬────────┬───┬────┬────────┬───────┬───────┐│編號│ 項 目 │單價 │合約數量│第1 期完成 │第2 期完成數量│第3 期完成數量││ │ │(元)│ │數量與金額 │與金額 │與金額 │├──┼────────┼───┼────┼──┬─────┼──┬────┼──┬────┤│ 1 │接地銅棒3/4F*24│ 232│ 34支│ 0│ 0│ 0│ 0│ 0│ 0││ │0cm,含埋設材料 │ │ │ │ │ │ │ │ │├──┼────────┼───┼────┼──┼─────┼──┼────┼──┼────┤│ 2 │接地銅棒3/4F*24│ 232│ 56支│ 0│ 0│ 0│ 0│ 0│ 0││ │0cm,含埋設材料 │ │ │ │ │ │ │ │ │├──┼────────┼───┼────┼──┼─────┼──┼────┼──┼────┤│ 3 │接地銅棒3/4F*24│ 232│ 42支│ 0│ 0│ 0│ 0│ 0│ 0││ │0cm,含埋設材料 │ │ │ │ │ │ │ │ │├──┼────────┼───┼────┼──┼─────┼──┼────┼──┼────┤│ 4 │接地銅棒3/4F*24│ 232│ 66支│ 0│ 0│ 0│ 0│ 0│ 0││ │0cm,含埋設材料 │ │ │ │ │ │ │ │ │├──┼────────┼───┼────┼──┼─────┼──┼────┼──┼────┤│ 5 │接地銅棒3/4F*24│ 232│ 24支│ 0│ 0│ 0│ 0│ 0│ 0││ │0cm,含埋設材料 │ │ │ │ │ │ │ │ │├──┼────────┼───┼────┼──┼─────┼──┼────┼──┼────┤│ 6 │接地銅棒3/4F*24│ 232│ 52支│ 0│ 0│ 0│ 0│ 0│ 0││ │0cm,含埋設材料 │ │ │ │ │ │ │ │ │├──┼────────┼───┼────┼──┼─────┼──┼────┼──┼────┤│ 7 │預鑄高壓手孔900 │ 6,719│ 88座│60座│403,140元 │10座│67,190元│9 座│60,471元││ │*1500*1200附 │ │ │ │ │ │ │ │ ││ │600F蓋 │ │ │ │ │ │ │ │ │├──┼────────┼───┼────┼──┼─────┼──┼────┼──┼────┤│ 8 │預鑄低壓手孔800 │ 4,985│ 27座│ 0│ 0│ 0│ 0│ 0│ 0││ │*1200*900 附 │ │ │ │ │ │ │ │ ││ │600F蓋 │ │ │ │ │ │ │ │ ││ │ │ │ │ │ │ │ │ │ │├──┼────────┼───┼────┼──┼─────┼──┼────┼──┼────┤│ 9 │新設通信B 型人孔│17,206│ 1座│ 0│ 0│ 0│ 0│ 0│ 0││ │180 *140*150cm│ │ │ │ │ │ │ │ │├──┼────────┼───┼────┼──┼─────┼──┼────┼──┼────┤│10 │新設通信A 型手孔│ 5,657│ 29座│20座│113,140元 │3 座│16,971元│3 座│16,971元││ │136 *76*110cm │ │ │ │ │ │ │ │ │├──┼────────┼───┼────┼──┼─────┼──┼────┼──┼────┤│11 │40W*3 吸頂式 │ 2,118│ 20座│ 0│ 0│ 0│ 0│ 0│ 0│├──┼────────┼───┼────┼──┼─────┼──┼────┼──┼────┤│12 │40W*3 崁入式 │ 2,611│ 4組│ 0│ 0│ 0│ 0│ 0│ 0│├──┼────────┼───┼────┼──┼─────┼──┼────┼──┼────┤│13 │40W*2 崁入式 │ 2,437│ 10組│ 0│ 0│ 0│ 0│ 0│ 0│├──┼────────┼───┼────┼──┼─────┼──┼────┼──┼────┤│14 │40W*2 吸頂式 │ 1,160│ 4組│ 0│ 0│ 0│ 0│ 0│ 0│├──┼────────┼───┼────┼──┼─────┼──┼────┼──┼────┤│15 │PV電線600V 2.0mm│ 2│ 930M│ 0│ 0│ 0│ 0│ 0│ 0│├──┼────────┼───┼────┼──┼─────┼──┼────┼──┼────┤│16 │PV電線600V 5.5mm│ 4│ 256M│ 0│ 0│ 0│ 0│ 0│ 0│├──┼────────┼───┼────┼──┼─────┼──┼────┼──┼────┤│17 │PV電線600V 8.0mm│ 6│ 260M│ 0│ 0│ 0│ 0│ 0│ 0│├──┼────────┼───┼────┼──┼─────┼──┼────┼──┼────┤│18 │PV電線600V 14mm │ 12│ 80M│ 0│ 0│ 0│ 0│ 0│ 0│├──┼────────┼───┼────┼──┼─────┼──┼────┼──┼────┤│19 │PV電線600V 50mm │ 38│ 20M│ 0│ 0│ 0│ 0│ 0│ 0│├──┼────────┼───┼────┼──┼─────┼──┼────┼──┼────┤│20 │PV電線600V 60mm │ 40│ 60M│ 0│ 0│ 0│ 0│ 0│ 0│├──┼────────┼───┼────┼──┼─────┼──┼────┼──┼────┤│21 │PV電線600V 80mm │ 55│ 30M│ 0│ 0│ 0│ 0│ 0│ 0│├──┼────────┼───┼────┼──┼─────┼──┼────┼──┼────┤│22 │PV電線600V 125mm│ 83│ 60M│ 0│ 0│ 0│ 0│ 0│ 0│├──┼────────┼───┼────┼──┼─────┼──┼────┼──┼────┤│23 │40W*1 圓形燈管 │ 783│ 3組│ 0│ 0│ 0│ 0│ 0│ 0│├──┼────────┼───┼────┼──┼─────┼──┼────┼──┼────┤│24 │緊急照明燈 │ 697│ 8組│ 0│ 0│ 0│ 0│ 0│ 0│├──┼────────┼───┼────┼──┼─────┼──┼────┼──┼────┤│25 │12加侖電熱水器 │ 4,263│ 1個│ 0│ 0│ 0│ 0│ 0│ 0│├──┼────────┼───┼────┼──┼─────┼──┼────┼──┼────┤│26 │窗型空調器 │15,668│ 5台│ 0│ 0│ 0│ 0│ 0│ 0│├──┼────────┼───┼────┼──┼─────┼──┼────┼──┼────┤│27 │浴室通風扇 │ 464│ 8組│ 0│ 0│ 0│ 0│ 0│ 0│├──┼────────┼───┼────┼──┼─────┼──┼────┼──┼────┤│28 │工業用壁式通風機│ 4,062│ 2台│ 0│ 0│ 0│ 0│ 0│ 0│├──┼────────┼───┼────┼──┼─────┼──┼────┼──┼────┤│29 │吸頂風扇360 度旋│ 928│ 4台│ 0│ 0│ 0│ 0│ 0│ 0││ │轉 │ │ │ │ │ │ │ │ │├──┼────────┼───┼────┼──┼─────┼──┼────┼──┼────┤│30 │3 ㎏(含)以上掛│ 348│ 36只│ 0│ 0│ 0│ 0│ 0│ 0││ │式ABC 自動乾粉滅│ │ │ │ │ │ │ │ ││ │火器 │ │ │ │ │ │ │ │ │├──┼────────┼───┼────┼──┼─────┼──┼────┼──┼────┤│31 │電話蓮蓬頭 │ 1,225│ 1組│ 0│ 0│ 0│ 0│ 0│ 0│├──┼────────┼───┼────┼──┼─────┼──┼────┼──┼────┤│32 │高水箱蹲式馬桶(│ 2,089│ 2組│ 0│ 0│ 0│ 0│ 0│ 0││ │含配件) │ │ │ │ │ │ │ │ │├──┼────────┼───┼────┼──┼─────┼──┼────┼──┼────┤│33 │洗臉盆(含配件)│ 2,025│ 2組│ 0│ 0│ 0│ 0│ 0│ 0│├──┼────────┼───┼────┼──┼─────┼──┼────┼──┼────┤│34 │化妝鏡 │ 522│ 2組│ 0│ 0│ 0│ 0│ 0│ 0│├──┼────────┼───┼────┼──┼─────┼──┼────┼──┼────┤│35 │小便斗 │ 3,772│ 2組│ 0│ 0│ 0│ 0│ 0│ 0│├──┼────────┼───┼────┼──┼─────┼──┼────┼──┼────┤│36 │3 ㎏(含)以上掛│ 2,890│ 36只│ 0│ 0│ 0│ 0│ 0│ 0││ │式ABC 自動乾粉滅│ │ │ │ │ │ │ │ ││ │火器 │ │ │ │ │ │ │ │ │├──┼────────┼───┼────┼──┼─────┼──┼────┼──┼────┤│37 │接地電阻計 │ 5,223│ 1台│ 0│ 0│ 0│ 0│ 0│ 0│├──┼────────┼───┼────┼──┼─────┼──┼────┼──┼────┤│38 │三段式高阻計 │ 4,857│ 1台│ 0│ 0│ 0│ 0│ 0│ 0│├──┼────────┼───┼────┼──┼─────┼──┼────┼──┼────┤│39 │數位式交流勾錶 │ 3,422│ 2台│ 0│ 0│ 0│ 0│ 0│ 0│├──┼────────┼───┼────┼──┼─────┼──┼────┼──┼────┤│40 │檢電器 │ 4,062│ 2支│ 0│ 0│ 0│ 0│ 0│ 0│├──┼────────┼───┼────┼──┼─────┼──┼────┼──┼────┤│41 │高壓絕緣手套 │ 1,495│ 3雙│ 0│ 0│ 0│ 0│ 0│ 0│├──┼────────┼───┼────┼──┼─────┼──┼────┼──┼────┤│42 │高壓操作棒 │ 1,308│ 2組│ 0│ 0│ 0│ 0│ 0│ 0│├──┼────────┼───┼────┼──┼─────┼──┼────┼──┼────┤│43 │高壓絕緣鞋 │ 2,242│ 4雙│ 0│ 0│ 0│ 0│ 0│ 0│├──┼────────┼───┼────┼──┼─────┼──┼────┼──┼────┤│44 │地下電纜滑車 │ 1,308│ 4只│ 0│ 0│ 0│ 0│ 0│ 0│├──┼────────┼───┼────┼──┼─────┼──┼────┼──┼────┤│45 │電纜用弘套管- 滑│ 4,297│ 2只│ 0│ 0│ 0│ 0│ 0│ 0││ │車3" │ │ │ │ │ │ │ │ │├──┼────────┼───┼────┼──┼─────┼──┼────┼──┼────┤│46 │電纜用弘套管- 滑│ 4,484│ 2只│ 0│ 0│ 0│ 0│ 0│ 0││ │車4" │ │ │ │ │ │ │ │ │├──┼────────┼───┼────┼──┼─────┼──┼────┼──┼────┤│47 │電線拉線夾22 │ 448│ 2只│ 0│ 0│ 0│ 0│ 0│ 0│├──┼────────┼───┼────┼──┼─────┼──┼────┼──┼────┤│48 │電線拉線夾60 │ 467│ 2只│ 0│ 0│ 0│ 0│ 0│ 0│├──┼────────┼───┼────┼──┼─────┼──┼────┼──┼────┤│49 │電纜引入套管- 直│ 784│ 2只│ 0│ 0│ 0│ 0│ 0│ 0││ │線型3" │ │ │ │ │ │ │ │ │├──┼────────┼───┼────┼──┼─────┼──┼────┼──┼────┤│50 │電纜引入套管- 直│ 934│ 2只│ 0│ 0│ 0│ 0│ 0│ 0││ │線型4" │ │ │ │ │ │ │ │ │├──┼────────┼───┼────┼──┼─────┼──┼────┼──┼────┤│51 │電纜引入套管- 彎│ 859│ 2只│ 0│ 0│ 0│ 0│ 0│ 0││ │曲型3" │ │ │ │ │ │ │ │ │├──┼────────┼───┼────┼──┼─────┼──┼────┼──┼────┤│52 │電纜引入套管- 彎│ 1,009│ 2只│ 0│ 0│ 0│ 0│ 0│ 0││ │曲型4" │ │ │ │ │ │ │ │ │├──┼────────┼───┼────┼──┼─────┼──┼────┼──┼────┤│53 │電纜引出套管- 滑│ 3,363│ 2只│ 0│ 0│ 0│ 0│ 0│ 0││ │輪3" │ │ │ │ │ │ │ │ │├──┼────────┼───┼────┼──┼─────┼──┼────┼──┼────┤│54 │電纜引出套管- 滑│ 3,737│ 2只│ 0│ 0│ 0│ 0│ 0│ 0││ │輪4" │ │ │ │ │ │ │ │ │├──┼────────┼───┼────┼──┼─────┼──┼────┼──┼────┤│55 │人孔口導引滑輪板│ 3,550│ 2只│ 0│ 0│ 0│ 0│ 0│ 0││ │3" │ │ │ │ │ │ │ │ │├──┼────────┼───┼────┼──┼─────┼──┼────┼──┼────┤│56 │人孔口導引滑輪板│ 3,737│ 2只│ 0│ 0│ 0│ 0│ 0│ 0││ │4" │ │ │ │ │ │ │ │ │├──┼────────┼───┼────┼──┼─────┼──┼────┼──┼────┤│57 │油壓式電纜放線架│17,408│ 2只│ 0│ 0│ 0│ 0│ 0│ 0│├──┼────────┼───┼────┼──┼─────┼──┼────┼──┼────┤│58 │電纜剝離器 │ 1,681│ 1只│ 0│ 0│ 0│ 0│ 0│ 0│├──┼────────┼───┼────┼──┼─────┼──┼────┼──┼────┤│59 │PF 12KV 16A 40KA│ 819│ 50只│ 0│ 0│ 0│ 0│ 0│ 0│├──┼────────┼───┼────┼──┼─────┼──┼────┼──┼────┤│60 │25A 40KA │ 819│ 45只│ 0│ 0│ 0│ 0│ 0│ 0│├──┼────────┼───┼────┼──┼─────┼──┼────┼──┼────┤│61 │40A 40KA │ 1,055│ 45只│ 0│ 0│ 0│ 0│ 0│ 0│├──┼────────┼───┼────┼──┼─────┼──┼────┼──┼────┤│62 │63A 40KA │ 1,055│ 30只│ 0│ 0│ 0│ 0│ 0│ 0│├──┼────────┼───┼────┼──┼─────┼──┼────┼──┼────┤│63 │100A 40KA │ 1,160│ 15只│ 0│ 0│ 0│ 0│ 0│ 0│├──┼────────┼───┼────┼──┼─────┼──┼────┼──┼────┤│64 │200A 40KA │ 1,740│ 15只│ 0│ 0│ 0│ 0│ 0│ 0│├──┼────────┼───┼────┼──┼─────┼──┼────┼──┼────┤│65 │汽油發電機 │15,477│ 1台│ 0│ 0│ 0│ 0│ 0│ 0│├──┼────────┼───┼────┼──┼─────┼──┼────┼──┼────┤│66 │人手孔開啟器 │ 290│ 5支│ 0│ 0│ 0│ 0│ 0│ 0│├──┼────────┼───┼────┼──┼─────┼──┼────┼──┼────┤│67 │肘型可插式端頭 │ 867│ 10只│ 0│ 0│ 0│ 0│ 0│ 0│├──┼────────┼───┼────┼──┼─────┼──┼────┼──┼────┤│68 │隔離插頭 │ 867│ 10只│ 0│ 0│ 0│ 0│ 0│ 0│├──┼────────┼───┼────┼──┼─────┼──┼────┼──┼────┤│69 │高壓熱縮型電纜頭│ 1,160│ 10組│ 0│ 0│ 0│ 0│ 0│ 0│├──┼────────┼───┼────┼──┼─────┼──┼────┼──┼────┤│70 │電纜拉線夾60m/m2│ 377│ 3只│ 0│ 0│ 0│ 0│ 0│ 0││ │用,管狀網夾 │ │ │ │ │ │ │ │ │├──┼────────┼───┼────┼──┼─────┼──┼────┼──┼────┤│71 │肘型端頭操作棒 │ 8,704│ 2支│ 0│ 0│ 0│ 0│ 0│ 0│├──┼────────┼───┼────┼──┼─────┼──┼────┼──┼────┤│72 │通風機172HP,附8"│ 963│ 1台│ 0│ 0│ 0│ 0│ 0│ 0││ │通風軟管6M,110V │ │ │ │ │ │ │ │ │├──┼────────┼───┼────┼──┼─────┼──┼────┼──┼────┤│73 │工作用接地線(高│ 963│ 2組│ 0│ 0│ 0│ 0│ 0│ 0││ │壓線路用)22m/m2│ │ │ │ │ │ │ │ ││ │以上3F │ │ │ │ │ │ │ │ │├──┼────────┼───┴────┼──┼─────┼──┼────┼──┼────┤│74 │環保品管 │ 300,000元│未載│212,919元 │未載│50,000元│ 0│ 0│├──┼────────┼────────┼──┼─────┼──┼────┼──┼────┤│75 │勞工安全 │ 217,714元│未載│217,714元 │ 0│ 0│ 0│ 0│├──┴────────┴────────┼──┴─────┼──┴────┼──┴────┤│契約總價:2,232,100元 │第1期:946,913元│第2期:134,161│第3 期:77,442││ │ │元 │元 │└────────────────────┴────────┴───────┴───────┘附表三:花蓮4411部隊(即空軍5566部隊)┌──┬────────┬────┬────┬────┬──────┬────┐│編號│ 工 程 項 目│漢陽公司│華根公司│單價差額│華根公司未 │總價差額││ │ │之單價 │之單價 │ │履行之數量 │ │├──┼────────┼────┼────┼────┼──────┼────┤│1 │人手孔開啟器 │ 5,200│ 390│ 4,810│ 1│ 4,810│├──┼────────┼────┼────┼────┼──────┼────┤│2 │塑膠穿引帶 │ 16,000│ 2,347│ 13,653│ 2│ 27,306│├──┼────────┼────┼────┼────┼──────┼────┤│3 │電纜引導滑車架 │ 8,300│ 2,347│ 5,953│ 2│ 11,906│├──┼────────┼────┼────┼────┼──────┼────┤│4 │地下電纜滑車 │ 3,900│ 783│ 3,117│ 3│ 9,351│├──┼────────┼────┼────┼────┼──────┼────┤│5 │大型滑車 │ 4,600│ 2,347│ 2,253│ 1│ 2,253│├──┼────────┼────┼────┼────┼──────┼────┤│6 │電纜引入套管 │ 3,000│ 469│ 2,531│ 3│ 7,593││ │(直線型) │ │ │ │ │ │├──┼────────┼────┼────┼────┼──────┼────┤│7 │電纜引入套管 │ 3,000│ 469│ 2,531│ 3│ 7,593││ │(彎曲型) │ │ │ │ │ │├──┼────────┼────┼────┼────┼──────┼────┤│8 │人孔口滑車 │ 13,000│ 1,955│ 11,045│ 2│ 22,090│├──┼────────┼────┼────┼────┼──────┼────┤│9 │管路清除器 │ 12,000│ 390│ 11,610│ 2│ 23,220│├──┼────────┼────┼────┼────┼──────┼────┤│10 │肘型端頭操作棒 │ 28,000│ 14,136│ 13,864│ 2│ 27,728│├──┼────────┼────┼────┼────┼──────┼────┤│11 │絕緣操作棒 │ 6,400│ 5,476│ 924│ 1│ 924│├──┼────────┼────┼────┼────┼──────┼────┤│12 │電纜拉線夾 │ 2,800│ 612│ 2,188│ 3│ 6,564││ │60m/㎡ │ │ │ │ │ │├──┼────────┼────┼────┼────┼──────┼────┤│13 │電纜拉線夾 │ 2,800│ 1,414│ 1,386│ 3│ 4,158││ │250m/㎡ │ │ │ │ │ │├──┼────────┼────┼────┼────┼──────┼────┤│14 │迴旋補償器 │ 3,600│ 3,129│ 471│ 1│ 471│├──┼────────┼────┼────┼────┼──────┼────┤│15 │通風機 │ 7,300│ 1,564│ 5,736│ 2│ 11,472│├──┼────────┼────┼────┼────┼──────┼────┤│16 │發電機 │ 28,600│ 36,281│ -7,681│ 1│ 無損失│├──┼────────┼────┼────┼────┼──────┼────┤│17 │破碎機 │ 9,800│ 11,731│ -1,931│ 1│ 無損失│├──┼────────┼────┼────┼────┼──────┼────┤│18 │抽水機 │ 8,800│ 5,476│ 3,324│ 1│ 3,324│├──┼────────┼────┼────┼────┼──────┼────┤│19 │手動油壓壓接鉗 │ 28,500│ 11,731│ 16,769│ 1│ 16,769│├──┼────────┼────┼────┼────┼──────┼────┤│20 │工作照明燈 │ 2,900│ 707│ 2,193│ 2│ 4,386│├──┼────────┼────┼────┼────┼──────┼────┤│21 │停電工作中牌 │ 185│ 150│ 35│ 5│ 175│├──┼────────┼────┼────┼────┼──────┼────┤│22 │工作用接地線 │ 13,200│ 1,564│ 11,636│ 2│ 23,272││ │(高壓線路) │ │ │ │ │ │├──┼────────┼────┼────┼────┼──────┼────┤│23 │工作用接地線 │ 13,800│ 783│ 13,017│ 2│ 26,034││ │(低壓線路) │ │ │ │ │ │├──┼────────┼────┼────┼────┼──────┼────┤│24 │橡皮手套 │ 3,900│ 1,564│ 2,336│ 2│ 4,672│├──┼────────┼────┼────┼────┼──────┼────┤│25 │橡皮線 │ 3,250│ 1,564│ 1,686│ 4│ 6,744│├──┼────────┼────┼────┼────┼──────┼────┤│26 │橡皮跳線管 │ 4,000│ 1,564│ 2,436│ 4│ 9,744│├──┼────────┼────┼────┼────┼──────┼────┤│27 │橡皮肩套 │ 7,600│ 1,564│ 6,036│ 3│ 18,108│├──┼────────┼────┼────┼────┼──────┼────┤│28 │橡皮毯 │ 4,000│ 783│ 3,217│ 6│ 19,302│├──┼────────┼────┼────┼────┼──────┼────┤│29 │橡皮礙子套 │ 3,500│ 783│ 2,717│ 3│ 8,151│├──┼────────┼────┼────┼────┼──────┼────┤│30 │釣式伏安計 │ 4,500│ 8,010│ -3,510│ 1│ 無損失│├──┼────────┼────┼────┼────┼──────┼────┤│31 │接地電阻測定器 │ 6,800│ 8,010│ -1,210│ 1│ 無損失│├──┼────────┼────┼────┼────┼──────┼────┤│32 │檢電器 │ 1,800│ 5,183│ -3,383│ 2│ 無損失│├──┼────────┼────┼────┼────┼──────┼────┤│33 │檢相計 │ 2,350│ 3,769│ -1,419│ 2│ 無損失│├──┼────────┼────┼────┼────┼──────┼────┤│34 │設備接地電阻測定│ 6,800│ 6,257│ 543│ 1│ 543││ │器 │ │ │ │ │ │├──┼────────┼────┼────┼────┼──────┼────┤│35 │三用氣體警報器 │ 58,000│ 6,259│ 51,741│ 1│ 51,741│├──┼────────┼────┼────┼────┼──────┼────┤│36 │負載切斷器 │ 40,000│ 11,731│ 28,269│ 2│ 56,538│├──┼────────┼────┼────┼────┼──────┼────┤│37 │高阻計 │ 9,000│ 42,406│ -33,406│ 1│ 無損失│├──┼────────┼────┼────┼────┼──────┼────┤│38 │吸塵器 │ 5,200│ 4,693│ 607│ 1│ 607│├──┼────────┼────┼────┼────┼──────┼────┤│39 │配管另件 │ 196,100│ 312,857│-116,757│ 1│ 無損失│├──┼────────┼────┼────┼────┼──────┼────┤│40 │品保管理費及運費│ 58,858│無此項目│ 58,858│ 1│ 58,858│├──┴────────┼────┴────┴────┴──────┴────┤│ 總計價差 │ 476,307│└───────────┴──────────────────────────┘附表四:臺東8725部隊(即空軍6136部隊)┌──┬────────┬────┬────┬────┬──────┬────┐│編號│ 工 程 項 目│漢陽公司│華根公司│單價差額│華根公司 │總價差額││ │ │之單價 │之單價 │ │未履行之數量│ │├──┼────────┼────┼────┼────┼──────┼────┤│1 │接地銅棒 │ 400│ 232│ 168│ 274│ 46,032│├──┼────────┼────┼────┼────┼──────┼────┤│2 │預鑄高壓手孔 │ 13,500│ 6,719│ 6,781│ 9│ 61,029│├──┼────────┼────┼────┼────┼──────┼────┤│3 │新設通信B型人孔 │ 42,000│ 17,296│ 24,704│ 1│ 24,704││ │座 │ │ │ │ │ │├──┼────────┼────┼────┼────┼──────┼────┤│4 │新設通信A型手孔 │ 9,000│ 5,657│ 3,343│ 19│ 63,517││ │座 │ │ │ │ │ │├──┼────────┼────┼────┼────┼──────┼────┤│5 │40Wx3吸頂式 │ 1,050│ 2,118│ -1,068│ 20│ 無損失│├──┼────────┼────┼────┼────┼──────┼────┤│6 │40Wx3崁入式 │ 2,100│ 2,611│ -511│ 4│ 無損失│├──┼────────┼────┼────┼────┼──────┼────┤│7 │40Wx2崁入式 │ 2,300│ 2,437│ -137│ 10│ 無損失│├──┼────────┼────┼────┼────┼──────┼────┤│8 │20Wx2吸頂式 │ 460│ 1,160│ -700│ 4│ 無損失│├──┼────────┼────┼────┼────┼──────┼────┤│9 │PVC電線 │ 2.5│ 2│ 0.5│ 930│ 465││ │600V2.Omm2 │ │ │ │ │ │├──┼────────┼────┼────┼────┼──────┼────┤│10 │PVC電線 │ 5│ 4│ 1│ 256│ 256││ │600V5.5mm2 │ │ │ │ │ │├──┼────────┼────┼────┼────┼──────┼────┤│11 │PVC電線 │ 7│ 6│ 1│ 260│ 260││ │600V8.0mm2 │ │ │ │ │ │├──┼────────┼────┼────┼────┼──────┼────┤│12 │PVC電線 │ 14│ 12│ 2│ 80│ 160││ │600V14mm2 │ │ │ │ │ │├──┼────────┼────┼────┼────┼──────┼────┤│13 │PVC電線 │ 39│ 38│ 1│ 20│ 20││ │600V50mm2 │ │ │ │ │ │├──┼────────┼────┼────┼────┼──────┼────┤│14 │PVC電線 │ 48│ 40│ 8│ 60│ 480││ │600V60mm2 │ │ │ │ │ │├──┼────────┼────┼────┼────┼──────┼────┤│15 │PVC電線 │ 60│ 55│ 5│ 30│ 150││ │600V80mm2 │ │ │ │ │ │├──┼────────┼────┼────┼────┼──────┼────┤│16 │PVC電線 │ 83│ 83│ 0│ 60│ 無損失││ │600V125mm2 │ │ │ │ │ │├──┼────────┼────┼────┼────┼──────┼────┤│17 │40Wxl圓形燈管 │ 750│ 783│ -33│ 3│ 無損失│├──┼────────┼────┼────┼────┼──────┼────┤│18 │緊急照明燈 │ 980│ 697│ 283│ 8│ 2264│├──┼────────┼────┼────┼────┼──────┼────┤│19 │12加侖電熱水器 │ 7,700│ 4,263│ 3,437│ 1│ 3,437│├──┼────────┼────┼────┼────┼──────┼────┤│20 │窗型空調器 │ 34,000│ 15,668│ 18,332│ 5│ 91,660│├──┼────────┼────┼────┼────┼──────┼────┤│21 │浴室通風扇 │ 2,100│ 464│ 1,636│ 2│ 3,272│├──┼────────┼────┼────┼────┼──────┼────┤│22 │工業用壁式通風機│ 2,600│ 4,062│ -1,462│ 8│ 無損失│├──┼────────┼────┼────┼────┼──────┼────┤│23 │16"吸頂風扇 │ 1,350│ 928│ 422│ 4│ 1,688│├──┼────────┼────┼────┼────┼──────┼────┤│24 │3kg(含)以上掛式 │ 900│ 348│ 552│ 36│ 19,872││ │ABC自動乾粉滅火 │ │ │ │ │ ││ │器 │ │ │ │ │ │├──┼────────┼────┼────┼────┼──────┼────┤│25 │電話蓮蓬頭 │ 1,420│ 1,225│ 195│ 1│ 195│├──┼────────┼────┼────┼────┼──────┼────┤│26 │高水箱蹲式馬桶 │ 2,600│ 2,089│ 511│ 2│ 1,022││ │(含配件) │ │ │ │ │ │├──┼────────┼────┼────┼────┼──────┼────┤│27 │洗臉盆(含配件) │ 1,450│ 2,025│ -575│ 2│ 無損失│├──┼────────┼────┼────┼────┼──────┼────┤│28 │化妝鏡 │ 450│ 522│ -72│ 2│ 無損失│├──┼────────┼────┼────┼────┼──────┼────┤│29 │3kg(含)以上掛式 │ 900│ 2,890│ -1,990│ 36│ 無損失││ │ABC自動乾粉滅火 │ │ │ │ │ ││ │器 │ │ │ │ │ │├──┼────────┼────┼────┼────┼──────┼────┤│30 │接地電阻計 │ 6,800│ 5,223│ 1,577│ 1│ 1,577│├──┼────────┼────┼────┼────┼──────┼────┤│31 │三段式高阻計 │ 18,500│ 4,857│ 13,643│ 1│ 13,643│├──┼────────┼────┼────┼────┼──────┼────┤│32 │數位式交流勾錶 │ 10,660│ 3,422│ 7,238│ 2│ 14,476│├──┼────────┼────┼────┼────┼──────┼────┤│33 │檢電器 │ 6,300│ 4,062│ 2,238│ 2│ 4,476│├──┼────────┼────┼────┼────┼──────┼────┤│34 │高壓絕緣手套 │ 3,900│ 1,495│ 2,405│ 3│ 7,215│├──┼────────┼────┼────┼────┼──────┼────┤│35 │高壓操作棒 │ 5,200│ 1,308│ 3,892│ 2│ 7,784│├──┼────────┼────┼────┼────┼──────┼────┤│36 │高壓絕緣鞋 │ 4,000│ 2,242│ 1,758│ 4│ 7,032│├──┼────────┼────┼────┼────┼──────┼────┤│37 │地下電纜滑車 │ 3,900│ 1,308│ 2,592│ 4│ 10,368│├──┼────────┼────┼────┼────┼──────┼────┤│38 │電纜用弘套管 │ 6,000│ 4,297│ 1,703│ 2│ 3,406││ │(滑車3") │ │ │ │ │ │├──┼────────┼────┼────┼────┼──────┼────┤│39 │電纜用弘套管 │ 6,700│ 4,484│ 2,216│ 2│ 4,432││ │(滑車4") │ │ │ │ │ │├──┼────────┼────┼────┼────┼──────┼────┤│40 │電纜拉線夾22 │ 3,200│ 448│ 2,752│ 2 │ 5,504│├──┼────────┼────┼────┼────┼──────┼────┤│41 │電纜拉線夾60 │ 3,600│ 467│ 3,133│ 2│ 6,266│├──┼────────┼────┼────┼────┼──────┼────┤│42 │電纜引入套管 │ 2,500│ 784│ 1,716│ 2│ 3,432││ │(直線型3") │ │ │ │ │ │├──┼────────┼────┼────┼────┼──────┼────┤│43 │電纜引入套管 │ 3,650│ 934│ 2,716│ 2│ 5,432││ │(直線型4") │ │ │ │ │ │├──┼────────┼────┼────┼────┼──────┼────┤│44 │電纜引入套管 │ 2,600│ 859│ 1,741│ 2│ 3,482││ │(彎曲型3") │ │ │ │ │ │├──┼────────┼────┼────┼────┼──────┼────┤│45 │電纜引入套管 │ 3,000│ 1,009│ 1,991│ 2│ 3,982││ │(彎曲型4") │ │ │ │ │ │├──┼────────┼────┼────┼────┼──────┼────┤│46 │電纜引出套管 │ 10,000│ 3,363│ 6,637│ 2│ 13,274││ │(滑輪3") │ │ │ │ │ │├──┼────────┼────┼────┼────┼──────┼────┤│47 │電纜引出套管 │ 11,000│ 3,737│ 7,263│ 2│ 14,526││ │(滑輪4") │ │ │ │ │ │├──┼────────┼────┼────┼────┼──────┼────┤│48 │人孔口導引滑輪板│ 13,000│ 3,550│ 9,450│ 2│ 18,900││ │(3") │ │ │ │ │ │├──┼────────┼────┼────┼────┼──────┼────┤│49 │人孔口導引滑輪板│ 13,800│ 3,737│ 10,063│ 2 │ 20,126││ │(4") │ │ │ │ │ │├──┼────────┼────┼────┼────┼──────┼────┤│50 │油壓式電纜放線架│ 23,000│ 17,408│ 5,592│ 2│ 11,184│├──┼────────┼────┼────┼────┼──────┼────┤│51 │電纜剝離器 │ 8,500│ 1,681│ 6,819│ 1│ 6,819│├──┼────────┼────┼────┼────┼──────┼────┤│52 │PF 12KV 16A 40KA│ 1,200│ 819│ 381│ 50│ 19,050│├──┼────────┼────┼────┼────┼──────┼────┤│53 │PF 12KV 25A 40KA│ 1,200│ 819│ 381│ 45│ 17,145│├──┼────────┼────┼────┼────┼──────┼────┤│54 │PF 12KV 40A 40KA│ 1,500│ 1,055│ 445│ 45│ 20,025│├──┼────────┼────┼────┼────┼──────┼────┤│55 │PF 12KV 63A 40KA│ 1,800│ 1,055│ 745│ 30│ 22,350│├──┼────────┼────┼────┼────┼──────┼────┤│56 │PF 12KV IOOA │ 2,000│ 1,160│ 840│ 15│ 12,600││ │40KA │ │ │ │ │ │├──┼────────┼────┼────┼────┼──────┼────┤│57 │PF 12KV 200A │ 3,500│ 1,740│ 1,760│ 15│ 26,400││ │40KA │ │ │ │ │ │├──┼────────┼────┼────┼────┼──────┼────┤│58 │汽油發電機 │ 25,000│ 15,477│ 9,523│ 1│ 9,523│├──┼────────┼────┼────┼────┼──────┼────┤│59 │人手孔開啟器 │ 5,200│ 290│ 4,910│ 5│ 24,550│├──┼────────┼────┼────┼────┼──────┼────┤│60 │肘型可插端頭 │ 2,400│ 867│ 1,533│ 10│ 15,330│├──┼────────┼────┼────┼────┼──────┼────┤│61 │隔離插頭 │ 1,800│ 867│ 933│ 10│ 9,330│├──┼────────┼────┼────┼────┼──────┼────┤│62 │高壓熱縮型電纜頭│ 2,600│ 1,160│ 1,440│ 10│ 14,400│├──┼────────┼────┼────┼────┼──────┼────┤│63 │電纜拉線夾 │ 2,600│ 377│ 2,223│ 3│ 6,669│├──┼────────┼────┼────┼────┼──────┼────┤│64 │肘型端頭操作棒 │ 32,000│ 8,704 │ 23,296│ 2│ 46,592│├──┼────────┼────┼────┼────┼──────┼────┤│65 │通風機 │ 8,000│ 963│ 7,037│ 1│ 7,037│├──┼────────┼────┼────┼────┼──────┼────┤│66 │工作用接地線 │ 13,200│ 963│ 12,237│ 2│ 24,474│├──┼────────┼────┼────┼────┼──────┼────┤│67 │品保管理費及運費│ 130,862│ │ 130,862│ 1│ 130,862│├──┴────────┼────┴────┴────┴──────┴────┤│總計價差 │ 860,668│└───────────┴──────────────────────────┘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8-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