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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67號上 訴 人 高雄縣仁武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六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192,600元(即系爭執行建物於強制執行時之鑑定價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林意芳法 官 呂憲雄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裁判日期:2008-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