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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28號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祖裕 律師複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楊貞瑾 律師被 告 甲○○

高雄活力廣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重新提出系爭房地之所有最新九十七年度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含系爭土地上全部建物登記謄本,俾證明建物所占土地百分比之數字,作為計算請求金額之依據),及95年度房屋稅繳稅證明資料,並重新計算系爭房屋、土地之申報總價額後據以更正訴之聲明請求金請求金(漏列710 地號之申報價額)等陳報狀到院(附繕本2 份)。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另依職權對被告高雄活力廣場有限公司為網路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裁判案由:交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08-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