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28號上 訴 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95年度重訴字第
228 號交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9,962,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1,6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