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96號原 告 中欣工程行 39號4樓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郭世昌律師複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被 告 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梨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玉珊裁判案由:給付價款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