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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96號原 告 中欣工程行

39號4樓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郭世昌律師複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被 告 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梨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裁判日期:2008-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