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2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戊○○及丁○○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325 號辦理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48,000 元【上訴利益計算式:25000元× (447.84平方公尺-437.92平方公尺)=24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