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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95號原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複代理人 蘇勝嘉 律師被 告 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進行言詞辯論,以維護自己權益,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裁判日期:200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