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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95號原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複代理人 蘇勝嘉 律師

楊啟志 律師被 告 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進行言詞辯論,以維護自己權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裁判日期:200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