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29號被 告 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城市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上列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權利存在事件,反訴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反訴原告請求返還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證照、會計帳冊,應屬財產權訴訟但價額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又反訴原告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反訴被告間反訴請求不當得利部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0元,是反訴原告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尚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幣11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