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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29號聲 請 人 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複 代理 人 蘇勝嘉律師聲 請 人 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聲 請 人 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聲 請 人 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選任律師王正嘉於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九號確認股東權利存在事件中,為被告即反訴原告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人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429 號確認股東權利存在事件,被告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董事任期屆滿,經主管機關命為改選而未改選,經主管機關命令董監事資格當格當然解任,因此被告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無董監事足資擔任法定代理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聲請人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原告,自得基於其為有利害關係之人,依法聲請選任費泰康或盧治楚為特別代理人。

二、聲請人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意略以:本件反訴原告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係成立初委託聲請人即反訴被告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統籌聲請人即反訴原告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電台之人事、行政、節目、業務、財務、工程之指揮管理,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並將其公司及聲請人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不司證照、會計帳冊等交付予聲請人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嗣因委任契約終止,聲請人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未返還上開證照、會計帳冊,乃提起反訴,關於本件反訴請求有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之利害關係,是反訴原告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若遲未能選任法定代理人亦恐致久延而受損害,為此依法聲請洪于婷為特別代理人。

三、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被告即反訴原告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無法選任董監事等情,業據聲請人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其對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0499 號主旨為「債權人如以新台幣壹仟參佰柒拾伍萬陸仟元或同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之定期存單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後,禁止債務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在台北福茂國際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常會」之假處分裁定1 件,是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確於董事任期屆滿後,因法院假處分而無法改選,且本件本反訴聲請人均屬為確認股東權是否存在或有合一確定必要之具有利害關係之當事人,參酌上開規定,應可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又聲請人所提供人選,聲請人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大苗栗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費泰康及盧治楚2 人均實際上為聲請人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法人代表,個人沒有投資;洪于婷實際上為投資人林常榮的人頭,而林常榮於投資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時為聲請人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當時即已有異常,均表示不適任。律師王正嘉其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候選人,學有專長,並為資深執業律師,且與兩造公司均無何利害關係,應屬適當之人選,為此本院爰依上開規定選任王正嘉為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裁判日期:2007-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