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除字第 8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894號聲 請 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全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辛○○丁○○庚○○己○○相 對 人 台安證券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1 、2 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民國83年度催字第240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因台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為華而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安公司)、全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興公司)申報權利,而對如附表所示股票權利有爭執,經鈞院裁定於申報權利人所報權利不確定前,停止公示催告程序,茲因兩造確認股票權利訴訟結果,如附表1 所示股票業經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之規定,請求撤銷停止公示催告程序,及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以利聲請人聲請重新請領股票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83年度催字第2400號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而聲請人登載於大明報之公告日期為民國83年8 月21日,是其申報權利期間應至84年2 月21日屆滿6 個月,故本件應於84年5 月21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方屬合法。雖申報權利期間有相對人全興公司、台安公司申報權利,然上開公司僅各就如附表1 所示編號1 至33號、34至44號股票申報權利,並未就如附表2 所示股票申報權利,是就如附表2 所示股票之公示催告程序仍未終結,則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自仍應就如附表2 所示股票於84年5 月21日前聲請除權判決,惟聲請人遲至95年8 月10日始聲請除權判決,已逾3 個月之法定期間,是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次按公示催告程序者,係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則生失權效果之程序。而所謂不明之利害關係人,乃指與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利害關係之人,究有無其人不明或不確定或姓氏不明等而言。又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報權利,並提出股票後,經法院通知聲請人,確認為其所遺失之物,因聲請人之聲請而開始之公示催告程序即已終結,無停止該程序可言,最高法院70年台抗字第110 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如附表1 、2 所示股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83年8 月9 日以83年度催字第2400裁定在案,嗣經相對人全興公司、台安公司分別於83年9月22日、24日具狀申報權利,主張如附表1 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為其合法持有,本院乃於83年10月6 日通知聲請人及相對人到場,確認該股票為聲請人所遺失之股票,本院並當場宣示候核辦,而未為停止本件公示催告之裁定等節,有本院前開公示催告案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563 條第

2 項之規定,此部分公示催告之程序因而終結。則揆諸前揭判例意旨,系爭股票之公示催告程序依法既已終結,自無從撤銷已終結之公示催告程序,並進而為除權判決之餘地。且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系爭股票之確認股票權利不存在訴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3年度金上更㈡字第2 號判決確認全興公司、台安公司所持有如附表1 所示股票權利不存在,並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2188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確定在案,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及系爭股票現既仍各由相對人持有中,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聲請人自得本於所有權人之法律關係另訴請求,以回復其權利,而無從以確認訴訟業已勝訴為由,聲請本院就系爭股票為宣告無效之除權判決。綜上所述,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紀芸┌──────────────────────────────────────────────────┐│附表1:95年度除字第894 號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69ND0000000-0 │ │1 │1000 │ │├─┼───────────────┼──────────────┼────┼───┼────┼───┤│2 │同右 │69ND0000000-0 │ │1 │1000 │ │├─┼───────────────┼──────────────┼────┼───┼────┼───┤│3 │同右 │70ND0000000-0 │ │1 │1000 │ │├─┼───────────────┼──────────────┼────┼───┼────┼───┤│4 │同右 │70ND0000000-0 │ │1 │1000 │ │├─┼───────────────┼──────────────┼────┼───┼────┼───┤│5 │同右 │71ND0000000-0 │ │1 │1000 │ │├─┼───────────────┼──────────────┼────┼───┼────┼───┤│6 │同右 │72ND0000000-0 │ │1 │1000 │ │├─┼───────────────┼──────────────┼────┼───┼────┼───┤│7 │同右 │72ND0000000-0 │ │1 │1000 │ │├─┼───────────────┼──────────────┼────┼───┼────┼───┤│8 │同右 │73ND0000000-0 │ │1 │1000 │ │├─┼───────────────┼──────────────┼────┼───┼────┼───┤│9 │同右 │73ND0000000-0 │ │1 │1000 │ │├─┼───────────────┼──────────────┼────┼───┼────┼───┤│10│同右 │73ND0000000-0 │ │1 │1000 │ │├─┼───────────────┼──────────────┼────┼───┼────┼───┤│11│同右 │73ND0000000-0 │ │1 │1000 │ │├─┼───────────────┼──────────────┼────┼───┼────┼───┤│12│同右 │73ND0000000-0 │ │1 │1000 │ │├─┼───────────────┼──────────────┼────┼───┼────┼───┤│13│同右 │73ND0000000-0 │ │1 │1000 │ │├─┼───────────────┼──────────────┼────┼───┼────┼───┤│14│同右 │73ND0000000-0 │ │1 │1000 │ │├─┼───────────────┼──────────────┼────┼───┼────┼───┤│15│同右 │73ND0000000-0 │ │1 │1000 │ │├─┼───────────────┼──────────────┼────┼───┼────┼───┤│16│同右 │73ND0000000-0 │ │1 │1000 │ │├─┼───────────────┼──────────────┼────┼───┼────┼───┤│17│同右 │73ND0000000-0 │ │1 │1000 │ │├─┼───────────────┼──────────────┼────┼───┼────┼───┤│18│同右 │73ND0000000-0 │ │1 │1000 │ │├─┼───────────────┼──────────────┼────┼───┼────┼───┤│19│同右 │73ND0000000-0 │ │1 │1000 │ │├─┼───────────────┼──────────────┼────┼───┼────┼───┤│20│同右 │73ND0000000-0 │ │1 │1000 │ │├─┼───────────────┼──────────────┼────┼───┼────┼───┤│21│同右 │73ND0000000-0 │ │1 │1000 │ │├─┼───────────────┼──────────────┼────┼───┼────┼───┤│22│同右 │74ND0000000-0 │ │1 │1000 │ │├─┼───────────────┼──────────────┼────┼───┼────┼───┤│23│同右 │74ND0000000-0 │ │1 │1000 │ │├─┼───────────────┼──────────────┼────┼───┼────┼───┤│24│同右 │75ND0000000-0 │ │1 │1000 │ │├─┼───────────────┼──────────────┼────┼───┼────┼───┤│25│同右 │76ND0000000-0 │ │1 │1000 │ │├─┼───────────────┼──────────────┼────┼───┼────┼───┤│26│同右 │76ND0000000-0 │ │1 │1000 │ │├─┼───────────────┼──────────────┼────┼───┼────┼───┤│27│同右 │77ND00000000-0 │ │1 │1000 │ │├─┼───────────────┼──────────────┼────┼───┼────┼───┤│28│同右 │78ND0000000-0 │ │1 │1000 │ │├─┼───────────────┼──────────────┼────┼───┼────┼───┤│29│同右 │78ND0000000-0 │ │1 │1000 │ │├─┼───────────────┼──────────────┼────┼───┼────┼───┤│30│同右 │79ND0000000-0 │ │1 │1000 │ │├─┼───────────────┼──────────────┼────┼───┼────┼───┤│31│同右 │79ND0000000-0 │ │1 │1000 │ │├─┼───────────────┼──────────────┼────┼───┼────┼───┤│32│同右 │79ND0000000-0 │ │1 │1000 │ │├─┼───────────────┼──────────────┼────┼───┼────┼───┤│33│同右 │79ND0000000-0 │ │1 │1000 │ │├─┼───────────────┼──────────────┼────┼───┼────┼───┤│34│同右 │80ND0000000-0 │ │1 │1000 │ │├─┼───────────────┼──────────────┼────┼───┼────┼───┤│35│同右 │80ND0000000-0 │ │1 │1000 │ │├─┼───────────────┼──────────────┼────┼───┼────┼───┤│36│同右 │80ND0000000-0 │ │1 │1000 │ │├─┼───────────────┼──────────────┼────┼───┼────┼───┤│37│同右 │81ND0000000-0 │ │1 │1000 │ │├─┼───────────────┼──────────────┼────┼───┼────┼───┤│38│同右 │81ND0000000-0 │ │1 │1000 │ │├─┼───────────────┼──────────────┼────┼───┼────┼───┤│39│同右 │81ND0000000-0 │ │1 │1000 │ │├─┼───────────────┼──────────────┼────┼───┼────┼───┤│40│同右 │81ND0000000-0 │ │1 │1000 │ │├─┼───────────────┼──────────────┼────┼───┼────┼───┤│41│同右 │82ND0000000-0 │ │1 │1000 │ │├─┼───────────────┼──────────────┼────┼───┼────┼───┤│42│同右 │82ND0000000-0 │ │1 │1000 │ │├─┼───────────────┼──────────────┼────┼───┼────┼───┤│43│同右 │82ND0000000-0 │ │1 │1000 │ │├─┼───────────────┼──────────────┼────┼───┼────┼───┤│44│同右 │82ND0000000-0 │ │1 │1000 │ │└─┴───────────────┴──────────────┴────┴───┴────┴───┘┌──────────────────────────────────────────────────┐│附表2:95年度除字第894 號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 │ │1 │1000 │ │├─┼───────────────┼──────────────┼────┼───┼────┼───┤│2 │同右 │81NX0000000-0 │ │1 │260 │ │├─┼───────────────┼──────────────┼────┼───┼────┼───┤│3 │同右 │82NX0000000-0 │ │1 │538 │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等
裁判日期:2007-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