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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審勞執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勞執字第24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會議紀錄調解結論所載:「資方應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前返還工資新台幣伍仟元暨發給民國96年9 月份4.5 天工資。」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業於民國96年9 月28日經高雄市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96年10月

5 日前給付勞方新台幣(下同)5,000 元及96年9 月份之4.

5 天工資,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內容履行付款,為此爰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當事人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96年10月15日高市府勞二字第0960053122號函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依該次調解記錄所示,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上開金額部分業已成立調解。又相對人屆期未履行其義務,亦經聲請人陳明在卷,是相對人既未依上開調解履行,則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裁判日期:200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