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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審司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司字第94號聲 請 人 甲○○即禾堂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禾堂建設有限公司前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且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及清算開始日自民國96年8 月30日起,嗣向本院聲請清算展期6 個月,經本院准予備查並准予展期後,因清算人仍無法於6 個月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展期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113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7條第4 項之規定,清算人不於6 個月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得處新臺幣(下同)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清算人自應迅速完結清算為宜,如有任意拖延情事,將予處罰,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08-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