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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審聲字第 6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672號聲 請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乙○○應賠償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3893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600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紀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07-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