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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審訴字第 2325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訴字第232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

丙○○被 告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萬陸仟陸佰貳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明細情形如附表二所示。經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之判決。

二、被告則以:伊當時係受僱於訴外人乙○○而在本件借款上簽名,但乙○○表示有擔保及其他連帶保證人,且現在車輛遭乙○○取走,伊亦無資力可為清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後未依約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本票及清償明細表為證。本院依上開借款資料所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且被告就上開書面上簽名之真正亦不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被告雖抗辯其當時係受僱乙○○而為簽名,且車輛亦遭乙○○取走等語,但被告既在借款資料上簽名同意為借款人,依法即應負債務人之清償責任,並不因其是否占有使用車輛而有不同。至被告另稱本件尚有其他連帶保證人部分,因原告依民法第273 條規定,得就全部債務向被告為求償,則被告之償還責任即不因有其他連帶保證人而得免除,但被告如為清償後,依民法第281 條規定,自得向其他連帶債務人求償,併予說明。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36,623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紀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附表一:96年度審訴字第2325號,合計3,329,303元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考│├──┼──────┼─────┼──────┼────────┼──────────────┼───┤│001 │3,329,303元 │93.11.23 │年息11.75% │93.11.23 │依遲延利息之20% 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96年度審訴字第2325號之借款明細 │├──┬──────┬─────┬─────┬─────┬───────┬────────┬─────┤│編號│借 款 人 │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001 │戊○○ │ │4,000,000 │93.05.23~ │按年利率11.75%│自違約之日起,以│93.11.22 ││ │ │ │元 │96.04.23分│固定計算 │前一期未償餘額,│ ││ │ │ │ │35期平均攤│ │按遲延利息加計二│ ││ │ │ │ │還本息,如│ │成計算。 │ ││ │ │ │ │一期不履行│ │ │ ││ │ │ │ │,即喪失期│ │ │ ││ │ │ │ │限利益,全│ │ │ ││ │ │ │ │部債務視為│ │ │ ││ │ │ │ │到期 │ │ │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08-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