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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審訴字第 264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訴字第2640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海爾技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 告 己○○被 告 戊○○被 告 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海爾技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丙○○、己○○、戊○○、丁○○○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海爾技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丙○○、己○○、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參元,其中陸仟參佰玖拾元由被告海爾技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丙○○、己○○、戊○○連帶負擔,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海爾技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丙○○、戊○○、丁○○○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海爾技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海爾公司)邀同被告丙○○、己○○、戊○○、丁○○○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93年7 月22日、95年1 月18日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海爾公司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丙○○、己○○、戊○○、丁○○○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而被告戊○○、丁○○○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又被告己○○就其擔任連帶保證人,及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各節,均不爭執,然辯稱:原告貸放附表二第三筆借款時,要求變更保證人,由伊及被告戊○○擔任,故被告丁○○○就第一、二筆借款之連帶保證責任應已解除等語。被告海爾公司、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等前到庭時就上述借款、擔任連帶保證人,及積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各節,亦均不爭執,惟辯以:海爾公司於96年10月15日跳票2 張,惟前已開立發票日96年10月18日、面額28,000元之支票,供以清償本件借貸之分期款,而原告於96年10月16日即自海爾公司帳戶內扣款90,354元,詎嗣卻以海爾公司未再存入28,000元、上開支票跳票,海爾公司經通知列為拒絕往來戶為由,將本件借款視同全部到期,經海爾公司、丙○○多次表達繼續繳納分期款之意願,均遭原告拒絕等詞。經查:

㈠被告己○○辯稱原告就附表二編號三借款要求變更連帶保證

人,僅由伊及戊○○擔任,故被告丁○○○就附表二編號一、二借款之連帶保證責任業已解除等語,惟原告否認有要求變更連帶保證人或解除丁○○○連帶保證責任之情事,而被告等就此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況且,觀以附表二所示三筆借款之借貸金額各不相干,並無等同或加總相當之情形,又借貸期間之終期均在98年間,並無相互承續之關係,是以,自無從認此三筆借款有以新債清償舊債之情形,乃係各別獨立,從而,益難認丁○○○就編號一、二借款之連帶保證責任業經原告同意解除。是被告本段所辯,洵無可採。

㈡次查,被告海爾公司於96年10月15日因存款不足而遭跳票之

支票計有4 紙,並非僅被告等所稱之2 紙;且原告係經知會海爾公司,由該公司於取款憑條上鈐蓋公司大小章後,始自海爾公司帳戶扣取90,354元,此有原告提出之支票影本4 紙、取款憑條影本1 紙附卷可按,據此,足見海爾公司係因96年10月15日即有4 紙支票跳票,而遭列為拒絕往來戶,與原告就其繳納分期款支票之處理無涉;而原告自海爾公司存款帳戶扣取本件借貸應繳分期款,亦經該公司同意,且為兩造於約定書第7 條所約明,於法並無不合。從而,原告因海爾公司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依兩造約定書第5 條第2款約定,將本件借款視同全部到期,係屬合法行使契約權利,並無違約之處。至海爾公司、丙○○陳稱其等於視同到期後,仍多次表達續予繳款之意願,然為原告所拒等詞,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所辯自無足採。

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無可採,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 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海爾公司因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丙○○、己○○、戊○○、丁○○○為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表一:96年度審訴字第2640號,合計1,767,030元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考│├──┼──────┼─────┼──────┼────────┼──────────────┼───┤│001 │347,236元 │96.10.23 │年息6.81% │96.11.24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 ││ │ │ │ │ │上,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 │ │利率20% │ │├──┼──────┼─────┼──────┼────────┼──────────────┼───┤│002 │810,233元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003 │609,561元 │96.10.18 │同上 │96.11.19 │同上 │ │└──┴──────┴─────┴──────┴────────┴──────────────┴───┘┌──────────────────────────────────────────────────┐│附表二:96年度審訴字第2640號之借款明細 │├──┬──────┬─────┬─────┬─────┬───────┬────────┬─────┤│編號│借 款 人 │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001 │海爾公司 │丙○○、謝│900,000元 │93.07.23~│按原告基準利率│逾期清償在6 個月│96.10.22 ││ │ │惠娟、劉懿│ │98.07.23 │加年息2.4%機動│以內,按左列利率│ ││ │ │恬、曾蔡睦│ │分60期平均│計算(本件違約│10% ,逾期清償在│ ││ │ │子 │ │攤還本息 │時之利率為4.41│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加計2.4%後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為6.81%) │左列利率20% 計算│ │├──┼──────┼─────┼─────┼─────┼───────┼────────┼─────┤│002 │海爾公司 │丙○○、謝│2,100,000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惠娟、劉懿│元 │ │ │ │ ││ │ │恬、曾蔡睦│ │ │ │ │ ││ │ │子 │ │ │ │ │ │├──┼──────┼─────┼─────┼─────┼───────┼────────┼─────┤│003 │海爾公司 │丙○○、謝│1,000,000 │95.08.18~│同上 │同上 │96.10.17 ││ │ │惠娟、劉懿│元 │98.08.18 │ │ │ ││ │ │恬 │ │分36期平均│ │ │ ││ │ │ │ │攤還本息 │ │ │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0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