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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審訴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訴字第655號原 告 丁○○原 告 丙○○原 告 甲○○被 告 己○○被 告 乙○○○被 告 戊○○原告與被告己○○、乙○○○、戊○○間確認買賣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0,9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361元,扣除已繳納3, 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1,3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無效 等
裁判日期:2007-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