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抗字第100號再 抗告人 甲○○抗告人即相對人甲○○因96年度家抗字第100 號撤銷限定繼承事件,前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家事法庭審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裁判案由:撤銷限定繼承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