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13號聲 請 人 乙○○特別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相 對 人 丙○○ 年籍待查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否認生父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乙○○以其與相對人丙○○間請求否認生父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不滿3歲,名下無任何資產、積蓄,其目前有賴生父王文祥、祖父王壯合扶養,全家人依老人年金及社會局補助為生,有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在卷可佐;再者,聲請人其經濟上實為窘困,顯係無資力之人,又其所提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是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生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