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49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撤銷離婚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乙○○以其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撤銷離婚協議,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 其、93、94年度皆無任何所得收入,有本院依職權調得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 份在卷可佐;又其所提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是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宏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生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