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相對人 丙○○相對人 乙○○相對人 丁○○共同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家移調字第44號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家事調解室二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佩蓉書 記 官 張乃昇調解委員 徐萍萍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相 對 人 丙○○ 到相 對 人 丁○○ 到相對人共同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法官諭知本件交由調解委員先行調解。
兩造各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兩造同意互相讓步。
調解委員報知法官本件調解成立。
法官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之附表(附件一)所示土地及建物,相對人同意由聲請人無償使用及收益至聲請人死亡之日為止;聲請人負擔四分之一之地價稅,餘四分之三之地價稅及全部房屋稅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二、聲請人不得再就其所主張之「民國88年2 月17日鄭文聰所立遺囑」(附件二)之真正,再為遺產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任何主張或實體請求。
三、聲請人其餘之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相對人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張乃昇法 官 楊佩蓉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勤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