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家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葉張基律師即龔鎰心之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龔鎰心(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龔鎰心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於民國(下同)94年9月8日以94年度財管字第68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龔鎰心之遺產管理人,經裁定確定後,聲請人業已遵行職務,於94年10月7 日依法聲請鈞院以94年度家催字第344 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龔鎰心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1 年2 個月期限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或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事項為公示催告,且於94年11月9 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目前已知有華南銀行、中國心託商業銀行等債權人申報債權。聲請人並於96年1 月9 日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口頭通知抵押權人華南商業銀行應向鈞院聲請拍賣抵押物、通知該設定抵押之不動產共有人可能進行拍賣之情形,聲請人另彙整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清償債務之工作,聲請人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業已代墊支出相關費用5,655 元,聲請人應尚有分配債權等事項待執行,為便於前述民執行事件中聲明參與分配,依法聲請鈞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經查:

(一)被繼承人龔鎰心於93年9 月7 日死亡,其遺產無人繼承,由本院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本院94年度財管字第68號裁定1 份為證,自堪信屬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龔鎰心遺產之報酬甚明,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核定其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自有所據。

(二)其次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龔鎰心遺產管理人案法律服務工作紀錄表、基業法律事務所基律字第96004 號、基律字第96

005 號、基律字第95121 號函、規費、郵票費、登報費、閱卷費等必要費用單據正、影本各1 份等,經核無誤,堪信屬實。本院審酌被繼承人遺產負債至少100 萬元、所遺留之土地已設定上開負債之抵押權,剩餘價值不多,及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遺債所需時間及人力耗費,非屬繁重,並參酌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項有關國有財產局聲請法院酌定管理遺產報酬之標準不得低於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規定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

655 萬元,應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文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裁判日期:2007-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