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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家聲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391號聲 請 人 甲○○上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2007年9 月17日(2007)君民初字第157 號民事判決書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公證之公證書。

二、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2007年9 月17日(2007)君民初字第157 號民事判決確定生效之證明文件及該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公證之公證書。

三、上述民事判決書、確定生效證明文件及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勤涵

裁判日期:200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