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438號聲 請 人 甲○上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07年3 月1 日(2007)普民一初字第195 號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文件及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公證之公證書
二、上述生效證明文件及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
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勤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