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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家聲字第 4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438號聲 請 人 甲○上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07年3 月1 日(2007)普民一初字第195 號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文件及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公證之公證書

二、上述生效證明文件及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

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勤涵

裁判日期:200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