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456號聲 請 人 甲○○上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2005年7 月22日(2005)蕉民初字第989 號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文件及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公證之公證書
二、上述生效證明文件及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
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