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 乙○○即 被 告上訴人與甲○○等因96年度家訴字第21號給付生活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88,000 元(計算方式:
64,000元+8,000 元×56月+8,000 元×72月+10,000元×120月=2,28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廖家陽
法 官 吳宏榮法 官 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勤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