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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家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29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9 月12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楠梓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一)本件原聲明:確認兩造86年12月17日之結婚「無效」之聲明,因與現行實務見解不符,是否應更正為:確認兩造86年12月17日之結婚「不成立」。

(二)兩造於86年12月17日為結婚登記後,不論該次之結婚是否成不成立或是否有效,均已另於93年12月15日為離婚登記,原告於本件是否須以上開結婚不成立為理由,而先追加聲明請求「確認兩造於93年12月15日之離婚無效」,否則就本件是否得認有確認利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裁判日期:2007-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