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61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複代理人 鄭勝智律師被 告 甲○○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 月29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61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複代理人 鄭勝智律師被 告 甲○○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 月29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