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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拍字第 3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232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相 對 人 林素蓮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乙○○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5年3 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95年9 月15日,並以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台幣1,000,000 元之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於民國95年6 月15日相對人再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600,000 元,並變更抵押權權利價值為共同擔保新台幣2,400,000 元,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 件、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影本2 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4 件、借據影本2 件為證。

三、本件經核,除相對人林素蓮非系爭抵押不動產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07-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