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439號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丙○○
樓訴訟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張國本相 對 人 林美杏相 對 人 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主 文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乙○○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國本於民國88年8 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案外人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7,74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8年8 月25日起至民國
118 年8 月24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日,經登記在案。嗣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合併,其後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該嗣該不動產於民國96年6 月23日,因買賣關係,移轉所有權予相對人乙○○,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張國本邀同林美杏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①88年8月30日②93年12月29日③95年9 月12日向案外人①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②復華銀行③復華銀行借用①5,950,000元②990,000 元③500,000 元,還款方式、借款方式、約定利息按各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清償,且應加計違約金。詎案外人張國本自民國①96年6 月29日②96年6 月28日③96年6 月30日起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扺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二件、借據影本三件為證。
四、本件經核除相對人張國本、林美杏非系爭抵押不動產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義龍